Page 267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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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大陸對外資銀行管理之主要法規 257
個 月 內 ,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應 當 作 出受理 或者不 受
理 的 決 定 ,並書面通 知申請 人。接到 受理申請 通 知
的 申請 人應 自 接到通 知 之日 起 十 五 日 內 到 擬 設 機構
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領 取 正式 申請 表 ,開
始 籌 建 工作。 籌 建 期 為六個 月。
逾 期未 領 取 正式 申請 表 的, 申請 人 自 接到通 知 之日
起一 年 內 不 得 再 次提出 在同 一 城 市 設 立 營業性機構
的 申請 。
第二 十 條 : 申請 人在接到中國人 民 銀行 總 行不 予 受理 的通 知 書
之日 起一 年 內 不 得 再 次提出 在同 一 城 市 設 立 營業性
機構的 申請 。
第二 十 一條 : 《 條例 》 第 十 四 條 所 稱 主要 負 責 人是 指 外資 法 人
機構的 董 事 長或行長 ( 首 席 執 行 官 、 總 經 理 ) ,外
國銀行分行的行長 ( 總 經 理 ) 。
第二 十 二 條 : 籌 建 期 內申請 人應 當完成下 列 工作,並將有關資
料報 至所在 地 中國人 民 銀行分 支 機構 :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包括內部 組織 結 構、 授權
授信 、 信貸 資金 管理 、資金 交易 、 會 計 核 算 、
電 腦 系統 的 控制 政策 和 操 作 規 程;
配 備 符 合業務發展 需 要的、 適 當數 量的業務人
員,以 滿 足 對主要業務風險有 效監控 、業務分
級 審 批和復查 、關 鍵 崗 位 分工 和 相互 牽 制等 要
求;
印 製 擬 對外 使用 的重要業務 憑 證 和 單據 ;
配 備 經有關 部 門 認可的 安 全 防範 設 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