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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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民  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四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資本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
                            由  兌  換  貨幣;
                          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資本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資本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第三   十  四  條 :  符  合 《  條例  》  第二  十  條規  定  獲  准  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者第    十  八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對  各  類  客
                          戶  的全面外    匯  業務,對外商投資          企  業、外國    駐  華

                          機構、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在  內地代  表  機構、外國
                          人及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同 胞  的人  民  幣業務  和  非外
                          商投資    企  業  部  分人  民  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
                          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件  :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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