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2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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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民 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四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資本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
由 兌 換 貨幣;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合資 財 務 公 司 註冊 資本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資本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資本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
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第三 十 四 條 : 符 合 《 條例 》 第二 十 條規 定 獲 准 經營 《 條例 》 第
十 七條 或者第 十 八條規 定 業務 範 圍 內 的對 各 類 客
戶 的全面外 匯 業務,對外商投資 企 業、外國 駐 華
機構、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在 內地代 表 機構、外國
人及 香 港 、 澳 門 、台 灣 同 胞 的人 民 幣業務 和 非外
商投資 企 業 部 分人 民 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應
分別 符 合 下 列 條件 :
外國銀行分行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三 億 元 人 民
幣,其中人 民 幣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 一 億 元 人 民
幣,外 匯 營 運 資金應不 少 於二 億 元 人 民 幣的 等
值 自由 兌 換 貨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