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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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第四 十 八條 : 外資金融機構可以 按 照 有關 規 定 從 事結售 匯 業
務。
第四 十 九條 : 獲 准 經營人 民 幣業務的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和 外
國銀行分行可以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的有關 規 定 從
事 人 民 幣同業 借 款 業務。
第四章 任職資格管理
第 五 十 條 : 擔 任 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應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件 :
熟悉並 遵 守 中國金融 監管法律法規 ;
具 有與 擔 任 職 務相 適 應的 專 業 知 識、工作經 驗
和 組織 管理 能 力 ;
無不 良 記 錄 。
第 五 十 一條 :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不 得擔 任 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 :
有 犯罪記 錄 的;
因 違 法 而 受 到重大 處 罰 的;
對所 任 職 的金融機構、 企 業、 公 司 的 破 產、重
大 違 規 、 被 吊 銷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 證 或營業 執
照 , 負 有主要 責 任 或直接 領 導責 任 , 且 未 滿 五
年的;
過去 五 年 內 因重大工作 失 誤 給 所 任 職 金融機構
或其 他 企 業、 公 司 造成 重大 損失 的。
第 五 十 二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對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的 審
核 採 用 核准 制 和備 案 制 兩 種形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