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8 - 兩岸銀行業之互動環境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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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兩岸銀行業互動環境與展望




            第四   十  八條  :  外資金融機構可以          按  照  有關  規  定  從  事結售  匯  業
                          務。

            第四   十  九條  :  獲  准 經營人  民  幣業務的     獨 資銀行、合資銀行          和  外
                          國銀行分行可以         按  照  中國人  民  銀行的有關      規  定  從
                          事  人  民  幣同業  借 款  業務。


            第四章  任職資格管理

            第     五  十    條 :  擔  任 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應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件  :
                            熟悉並   遵  守 中國金融    監管法律法規        ;
                            具  有與  擔  任  職  務相  適  應的  專  業  知  識、工作經  驗
                            和  組織  管理  能  力  ;
                            無不  良  記  錄 。

            第  五 十  一條  :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不  得擔  任  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   :
                            有  犯罪記  錄 的;
                            因  違  法  而  受 到重大  處  罰  的;
                            對所  任  職  的金融機構、      企  業、  公  司  的 破  產、重
                            大  違  規  、  被  吊  銷  經營金融業務許可     證  或營業   執
                            照  ,  負  有主要  責  任  或直接  領  導責  任  ,  且  未  滿  五

                            年的;
                            過去  五  年  內  因重大工作    失  誤  給  所  任  職  金融機構
                            或其   他  企  業、  公  司  造成  重大  損失  的。
            第  五 十  二  條 :  中國人  民  銀行對外資金融機構          高級   管理   人員的   審
                          核  採  用  核准  制  和備  案  制  兩 種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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