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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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併購的成功行為
大規模的銀行較 具 國際性競爭實力,臺銀與土銀 均屬 公
營銀行,股 票均 未上市,政 府只 須政策宣示即可進行合
併,其過 程阻 力 最 小 ; 中國商銀主要股 東 為行政院 開 發
基金, 它又 是世華銀行的主要股 東 , 而 世華銀行的主要
股 東又 為本國主要銀行, 故 此二家銀行政 府 實際 持 股 比
率 均高 ,合併 阻 力較小,交銀與農銀 均 為 專 業銀行,政
集
較
而
及業務
府
導
高 股 權亦 府 對其 中, 亦 有相當之 三商銀雖然 持 股 比重 客源 ,可以政策主 重疊 性較 達
,但政
成 合併 目 的。
但事實上, 各 銀行由於其營運體 質 不 盡 相同, 處 於
不同的發 展階 段 或 環境,其市場 地位亦 有不同的 立 基
點。因此, 就 實際層面 而 言,個 別 銀行 在評估 其是 否 可
進行合 ( 購 ) 併時的考量因 素 自然 也就 不可能有一 放 諸 四海
皆 準的法 則 。由於銀行是 典 型的風 險 趨 避者 , 而且 , 又
是 高 度 受 到 管 制 (highly regulated) 的一 項 行業,因此,銀
行從事合 ( 購 ) 併行為所考量的因 素 必須與其行業本 質 及 功
能相 匹配 。一 般而 言,銀行 通常具 有 吸收 及運 用 資金的
專 長,但 在直接 金融行業的 挑戰 下, 存放利差 (spread) 已
日趨 微薄 , 假 如其所 處 之法規環境不允許其 跨足 較 多 的
則
展
發
直接
勝 」, 金融業務, 由 雄厚 的資金 銀行之生 其財 存 源 ,如此 即必須「以量 而 言,銀行規 取
開創
藉
模的大小即 攸關 其競爭能力, 故 必須 仔細 思考 底 下幾個
途徑 : 在 法規所規 範 的風 險 資本 (risk-based capital)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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