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我國金融機構併購問題及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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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合併行為的理論與實際
簡評
倘若我們從新公布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來看,可
很清楚從中窺出:對於我國銀行體制未來的政策走向仍
不出當前「局部性綜合銀行體制」 (partial universal
banking system) 的格局,因為根據該法第五條的規定,已
然排除了不同種類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併行為,這樣的格
局顯然較當年
允許不同種類金融機構間可以相互合併的「政策建議」 ( 民 74 年 ) 行政院經濟革新委員會「決議」
矮小了一點。雖然這是政策層次的討論問題,但是,上
游的政策層次一定會影響到中、下游制度實務層面之思
考方向。準此,觀諸整部「金融機構合併法」再對照當
前的環境情勢,我們似乎可以架構出當局對我國金融機
構合併問題的構想 — 未來我國銀行 ( 含基層金融機構 ) 合併
的考量模式將有三種類型: 大型行庫彼此合併,例
如,以上 9 家模擬個案銀行,以躋身 全球百 大之排行
榜 。 一 般 銀行彼此間基於互 補 性的合併,以提昇其競
爭力。 問題金融機構 ( 特別 是基層金融機構 ) 彼此間的合
併,以 化 解金融危機。因此,我們可以 說 ,當前行政院
對金融機構合併問題所考量的因 素 ,幾乎是 完全遵循 前
日本過
述
擬議中的幾家銀行之局面,
不
也就
會出現當前已宣布 去 十年來的 或 路線 ,因 而 可能合併對 象 之 選擇 ,
足 為 奇 了。
依作者多 方的 查探 ,我國政策當局的 盤算 似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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