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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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郵寄  :  以發  存證  信  函  或  律  師  信  予  持卡人、  保  證  人,
                     或  其  親友  、  工  作主管、     同  事的  方式告知欠        債的   情
                     況  。

                  3.   登  門  :  派遣  人  員  至  持卡人  住  處  或工  作場所  親  自與持
                     卡人、    保  證  人  或  其  家  人、  同  事、主管  告知欠帳      的  情
                     況  。
                              :
                  4.
                                 提
                                   出民事,
                     起訴
                          要求
                     人及  保  證  人  履  行  義  務。     甚至  刑事  訴訟  ,以促使持卡
                                形
                                  其
                              情
                      自
                         由
                                     違
            刑事   至  於  尚  有以 之  威  脅  或  暴力  法性自不 方式  討  債的  情  形  ,  已明 四種常 顯  涉  及
                                                                       見
                                                           上述
                                                 待言
                                                      ,但
                 妨礙
            催  討  債務  方式   是  否  均  屬  正  當  ?  其權利行使有     無  過  當  ?或  有
            權利   濫  用的   情  形?  我國   由  於  並  無  任  何  法  令  對此  種  業務  活  動
            予  以規範,因而對          上述現象      的發生    多  以行使債權的        必要手
            段  視  之,而    較  少  以債務人人      格  權及權利行使的         必要   範  圍  觀
            察其正     當  性。  然  此  種  催  收  業務,不   僅  信用卡業有此        需  求  ,
            通
                                                  買
                                             款
                                                收
                  (
                                                              取
                                                         的
                                                       )
                                                                債權
            放  信   (  例  如  行動 分期付 通  訊  業  )   費用的 收  帳  收  取  、有  業  線  電視 收  月  租  費、貸 都  有
                      賃
                        、
                                 款、應
                   租
               業
            利用到催      收  業務的    情  形  ,其影響不可謂不大,而應                予  以重
            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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