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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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郵寄 : 以發 存證 信 函 或 律 師 信 予 持卡人、 保 證 人,
或 其 親友 、 工 作主管、 同 事的 方式告知欠 債的 情
況 。
3. 登 門 : 派遣 人 員 至 持卡人 住 處 或工 作場所 親 自與持
卡人、 保 證 人 或 其 家 人、 同 事、主管 告知欠帳 的 情
況 。
:
4.
提
出民事,
起訴
要求
人及 保 證 人 履 行 義 務。 甚至 刑事 訴訟 ,以促使持卡
形
其
情
自
由
違
刑事 至 於 尚 有以 之 威 脅 或 暴力 法性自不 方式 討 債的 情 形 , 已明 四種常 顯 涉 及
見
上述
待言
,但
妨礙
催 討 債務 方式 是 否 均 屬 正 當 ? 其權利行使有 無 過 當 ?或 有
權利 濫 用的 情 形? 我國 由 於 並 無 任 何 法 令 對此 種 業務 活 動
予 以規範,因而對 上述現象 的發生 多 以行使債權的 必要手
段 視 之,而 較 少 以債務人人 格 權及權利行使的 必要 範 圍 觀
察其正 當 性。 然 此 種 催 收 業務,不 僅 信用卡業有此 需 求 ,
通
買
款
收
(
取
的
)
債權
放 信 ( 例 如 行動 分期付 通 訊 業 ) 費用的 收 帳 收 取 、有 業 線 電視 收 月 租 費、貸 都 有
賃
、
款、應
租
業
利用到催 收 業務的 情 形 ,其影響不可謂不大,而應 予 以重
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