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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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金 錢 之金 額 有所爭議 時 ,應 向 特 約 商 店 或 委 託 辦理預 借
現 金機構 尋 求 解 決 ,不得以此作為 向 貴 行 拒 繳 應 付 帳 款之
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時 , 如 符 合 各 信用卡 組織 作業規
定之下 列 特 殊 情 形: 如 預訂商 品 未 獲 特 約 商 店 移 轉 商 品 或
其數 量 不 符 、預訂 服 務 未 獲提供 , 或 於自動化 設 備 上 預 借
現 金而 未取 得金 錢或 數 量 不 符 時 ,應先 向 特 約 商 店 或 辦理
預
要求
檢
之相關
筆
交易
具
就該
前, 借 現 金機構 貴 行 尋 求 解 決 。 如 無 法解 決時 請求 ,應於 貴 行 繳 款 截 止 日
,
明文件
證
以第 13 條 帳 款 疑 義 處 理程 序 辦理,不受前 項約 定之 限 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 郵 購 買賣或訪 問 販 賣 交易後, 依 消
費者 保護 法第 19 條規定 向 特 約 商 店 解 除契約 者, 準 用前 項
之 約 定。」亦 即 表 示 特 約 商 店 與持卡人間 就 交易商 品 或 服
務之 品質 、數 量 、金 額 交易之爭議,應 由 其自行解 決 ,發
卡機構 原 則 上 毋需負責 。 僅 於 該 交易之爭議 符 合 各 信用卡
組織 作業規定之特定 情 形 ( 即 符 合 各 信用卡國 際組織 之 扣 款
規定者 ) ,信用卡機構應 負責代 為 處 理。但 扣 款理 由 碼
(Chargeback Reason Codes) 規範 適 用之範 圍 , 多 為 郵 購 或
非 面對面 (Face to Face) 之交易, 或 商 品並 未 於交易成立 當
時 交 付 之 情 形 。而 扣 款理 由 碼 並 無就 商 品 或 服 務之 品質 、
瑕疵
款。 擔保 責 任 等有所規範, 故 持卡人不得 引 為理 由 主 張 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