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信用卡業務及法務之理論與實務(增修訂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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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金   錢  之金   額  有所爭議     時  ,應  向  特  約  商  店  或  委  託  辦理預  借
            現  金機構    尋  求  解  決  ,不得以此作為        向  貴  行  拒  繳  應  付  帳  款之
            抗辯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             時  ,  如  符  合  各  信用卡  組織  作業規

            定之下     列  特  殊  情  形:  如  預訂商  品  未  獲  特  約  商  店  移  轉  商  品  或
            其數   量  不  符  、預訂   服  務  未  獲提供   ,  或  於自動化    設  備  上  預  借
            現  金而   未取   得金   錢或  數  量  不  符  時  ,應先  向  特  約  商  店  或  辦理
            預

                           要求
                 檢
                                之相關
                                                                  筆
                                                                     交易
                    具
                                                             就該
            前,  借  現  金機構 貴  行  尋  求  解  決  。  如  無  法解  決時 請求  ,應於 貴  行  繳  款  截  止  日
                                                 ,
                                          明文件
                                       證
            以第    13  條  帳  款  疑  義  處  理程  序  辦理,不受前    項約   定之  限  制。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               郵  購  買賣或訪     問  販  賣  交易後,    依  消
            費者   保護   法第    19  條規定   向  特  約  商  店  解  除契約  者,  準  用前  項
            之  約  定。」亦     即  表  示  特  約  商  店  與持卡人間    就  交易商   品  或  服
            務之   品質   、數   量  、金  額  交易之爭議,應          由  其自行解     決  ,發
            卡機構     原  則  上  毋需負責    。  僅  於  該  交易之爭議     符  合  各  信用卡
            組織   作業規定之特定          情  形   (  即  符  合  各  信用卡國  際組織  之  扣  款
            規定者     )  ,信用卡機構應          負責代     為  處  理。但    扣  款理   由  碼
            (Chargeback Reason Codes)     規範   適  用之範    圍  ,  多  為  郵  購  或
            非  面對面       (Face to Face)   之交易,  或  商  品並  未  於交易成立     當
            時  交  付  之  情  形  。而  扣  款理  由  碼  並  無就  商  品  或  服  務之  品質  、
            瑕疵
            款。     擔保  責  任  等有所規範,       故  持卡人不得       引  為理  由  主  張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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