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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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資本適足性     —— 巴塞爾風險基準資本           69





                     1:   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附錄
                                92  年  12  月  9  日財政部台財融   (  一 ) 字第  0928011668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  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       ):   指合格自有資
                           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二、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   指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合格且使用第
                           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      ) ,減除第六條所規定之扣除
                           金額。

                       三、合格第二類資本          :   指可支應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
                       四、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             :   指實際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三類資本。
                       五、永續特別股        :   指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特別股              :

                       (一)無到期日,若有贖回條件者,                  其贖回權係屬發行銀行,且在發行五
                             年後,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贖回。
                       (二)訂有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約定。
                       六、累積特別股        :   指銀行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餘年度補
                           發之特別股。

                       七、次順位債券        :   指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銀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
                           般債權人。
                       八、權益調整       :   指兌換差價準備減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加減累積換算

                           調整數。
                       九、庫藏股      :   指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購回本行之股份。
                       十、保險性資產總額          :   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應
                           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
                       十一、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   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銀行產生損

                              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加
                              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十二、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   指衡量市場價格       (  利率、匯率及股價等        )

                              波動,致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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