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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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資本適足性 —— 巴塞爾風險基準資本 69
1: 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附錄
92 年 12 月 9 日財政部台財融 ( 一 ) 字第 0928011668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 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 ): 指合格自有資
本淨額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
二、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 指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合格且使用第
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 (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 ) ,減除第六條所規定之扣除
金額。
三、合格第二類資本 : 指可支應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之第二類資本。
四、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 : 指實際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三類資本。
五、永續特別股 : 指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特別股 :
(一)無到期日,若有贖回條件者, 其贖回權係屬發行銀行,且在發行五
年後,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贖回。
(二)訂有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約定。
六、累積特別股 : 指銀行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餘年度補
發之特別股。
七、次順位債券 : 指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位次於銀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
般債權人。
八、權益調整 : 指兌換差價準備減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損失加減累積換算
調整數。
九、庫藏股 : 指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購回本行之股份。
十、保險性資產總額 : 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應
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
十一、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 : 指衡量交易對手不履約,致銀行產生損
失之風險。該風險之衡量以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加
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表示。
十二、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 : 指衡量市場價格 ( 利率、匯率及股價等 )
波動,致銀行資產負債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所需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