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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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提之資本。
第三條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資本適足率,另銀行與其轉投資之金融相關事業具公
司法規定之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具 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表並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 :
一、已宣告破產或經法院裁定進行重整者。
二、設立於國外且受外匯管制,其股利無法匯回者。
第四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
一、第一類資本為普通股、永續非累 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
券、預收資本、資本公積 (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 ( 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
額 ) 、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及庫藏股。
二、第二類資本為永續累積特別股、 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固定資產
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增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可轉換債
券、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 及長期次
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
三、第三類資本為短期次順位債券加計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
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 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列為第
一類資本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 一類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超出限額
者,得計入第二類資本,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持有 人之受償順位,次於列入第二類資本
之次順位債券持有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四、銀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時,不得支付次順位債券之利息。
五、銀行資本適足率 低 於主管機關所定之 最低 比率,未於六 個月 內符合規
定者,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應 即 全數轉換為永續非累積特別
股。
六、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發行 十年後,若計算贖回後銀行資本適足
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 最低 比率,並經主管機關 同意 者,得提 前 贖
回。
七、發行十年後未贖回者,銀行得提 高 約定利率一次,上限為年利率一 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