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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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提之資本。
               第三條  銀行應計算銀行本行資本適足率,另銀行與其轉投資之金融相關事業具公

                       司法規定之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具                  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表並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             :
                       一、已宣告破產或經法院裁定進行重整者。

                       二、設立於國外且受外匯管制,其股利無法匯回者。
               第四條  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與第三類資本之範圍如下                           :
                       一、第一類資本為普通股、永續非累                  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
                           券、預收資本、資本公積             (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              (  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

                           額  ) 、少數股權及權益調整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及庫藏股。
                       二、第二類資本為永續累積特別股、                  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固定資產
                           增值公積、未實現長期股權投資資本增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可轉換債

                           券、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  不包括針對特定損失所提列者            )   及長期次
                           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
                       三、第三類資本為短期次順位債券加計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
                       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                  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列為第
                       一類資本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                  一類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超出限額

                       者,得計入第二類資本,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持有                  人之受償順位,次於列入第二類資本
                           之次順位債券持有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
                       四、銀行上年度無盈餘且未發放普通股股息時,不得支付次順位債券之利息。
                       五、銀行資本適足率          低 於主管機關所定之         最低  比率,未於六       個月  內符合規
                           定者,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應                   即  全數轉換為永續非累積特別

                           股。
                       六、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發行                  十年後,若計算贖回後銀行資本適足
                           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            最低  比率,並經主管機關           同意  者,得提     前  贖

                           回。
                       七、發行十年後未贖回者,銀行得提                  高  約定利率一次,上限為年利率一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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