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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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資本適足性 —— 巴塞爾風險基準資本 71
百分 點 或 原契 約利率加 碼幅 度之百分之五十。
第二類資本所稱永續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
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銀行 因 付息致資本適足率 低 於主管機關所定之 最低 比率時,得 遞延 支
付股 ( 利 ) 息,所 遞延 之股 ( 利 ) 息不得 再 加計利息。
四、銀行資本適足率 低 於主管機關所定之 最低 比率,且累積虧損超過保 留
盈餘及資本公積之 和 時,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及可轉換債券應 即
全數轉換為永續累積特別股。
五、發行五年後,若計算贖回後銀行 資本適足率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 最低
比率,並經主管機關 同意 者,得提 前 贖回;未贖回者,銀行得提 高 約
定利率一次,上限為年利率一 個 百分 點 或 原契 約利率加 碼幅 度之百分
之五十。
六、可轉換債券為發行期限在十年以內之次順位債券。
七、可轉換債券於到期日應轉換 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到期日 前僅能 轉
換為普通股或永續特別股,其他轉換 方式 應經主管機關 核准 。
第二類資本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其 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
額百分之一.二五。第二類資本所稱 長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列
為第二類資本者,其合計數額不得超 過第一類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並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發行期限五年以上。
四、發行期限 最 後五年 每 年 至 少 遞 減百分之二十。
第三類資本所稱短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二、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三、發行期限二年以上。
四、在約定償 還 日期 前 不得提 前 償 還 。 但 經主管機關 核准 者不在 此 限。
五、銀行 因 付息或 還 本,致資本適足率 低 於主管機關所定之 最低 比率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