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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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應  停止  股   (  利  )   息及本金之支付。
                       特別股或次順位債券約定持有人得贖回期限於發行期限之                           前  時,得贖回期

                       限 視  為發行期限。
               第五條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為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
                       資本之合計數額,其          中 合格第二類資本加計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以不超

                       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前 項所稱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支應信用風險所需之資本以第一                  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用
                           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二、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資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                中 ,須有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於支應
                              信用風險後所餘者,得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二)第三類資本         只能  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且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

                              資本於支應市場風險時,            兩 者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之第一類資本      的 百分之二百五十。
               第六條  銀行本行資本適足率之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一、對其他銀行持有超過一年以上得                  計入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之金融商品投
                           資帳列金額。

                       二、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或其他法               令 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帳列金額。
                       合併資本適足率之合格自有資本總額應扣除下列金額                         :
                       一、銀行對其他銀行持有超過一年以上得計入合格自有資本總額之金融商

                           品投資帳列金額。         但 該  被 投資之銀行已依第三條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
                           者除外。
                       二、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或其他法               令 投資銀行以外之其他企業之帳列金額。
                       但 該  被 投資企業已依第三條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者除外。
                       已自合格自有資本總額           中 減除者,不      再 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第七條  銀行      基 於下列   意圖  所持有之金融      工 具,應列屬交易        簿 之 部  位:
                       一、   意圖  從實際或預期      買賣  價差  中賺取    利 潤 所持有之    部 位。
                       二、   意圖  於從其他價格或利率         變  動 中獲取   利 潤  所持有之   部 位。

                       三、   因 從事經   紀 及自營業務所持有之         部  位。
                       四、為交易      簿避  險需  要 所持有之    部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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