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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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資本適足性 —— 巴塞爾風險基準資本 57
長期放款承諾 50 × 50% = 25 × 100% = 25
3. 風險加權資產總額= 2 + 5 + 69 + 90 + 25 = 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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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類風險基準資本比率= 10 / 191 = 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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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總風險基準資本比率= [10 + (5 + 1) ] / 191 = 8.37% 。
六、資本適足性的分類
根據 1991 年的 「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 法 案」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vement Act) ,目前美國的金融監理 無論 是實地金檢或場外監
控 ,均是以風險 基準 資本來評估資本適足性,並 依 下列 標準 將銀行 區 分為表
4-1 中的五類 :
1. 資本健全銀行。 指總 風險 基準 資本 比 率、第一類風險 基準 資本 比
率、及第一類 槓桿 比 率,分別在 10% 、 6% 、及 5% 以 上 的銀行。
2. 資本適足銀行。 未達 前述 標準 , 但 該三項 比 率分別在 8% 、 4% 、及
以
4%
者。
3. 上 資本 不 足銀行。 指 前述三項 比 率中,有一項對 應低 於 8% 、 4% 、及
者。
4%
4. 顯著 資本 不 足銀行。 指 三項 比 率中,有一項對 應低 於 6% 、 3% 、及
3% 者。
5. 極端 資本 不 足銀行。 指 有形 權益 比 率 (tangible equity ratio) 低 於或
等於 2% 以下者。所 謂 有形 權益 比 率, 指 除 去無 形資產 ( 如 信 譽 等 ) 後所 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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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資本 比 率。對此等銀行,監理機關 可 採 迅 速 改正 措 施。
在 1991 年 12 月 19 日,美國 總 統 布希簽 署 「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 法
案」 後,風險 基準 資本在金融監理方面 扮演更 為重要的 角色 。 例如 ,風險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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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此比率的分子第一類風險基準資本 10 為資負表內的權益資本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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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此比率的分子第二類風險基準資本 5 與 1 分別為資負表內的次順位債券 5 與備抵放款損
失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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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改正措施包括 ( 但不限於 ) 要求呈報資本回復計劃、限制資產成長,或股利支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