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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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資本適足性 —— 巴塞爾風險基準資本 53
銀行業 可 說是高度 桿槓 的行業,此意 謂 銀行以 較 少的自有資本, 從事
較大 的 放 款及 投 資等業務。簡言之,銀行業 可 說是 「 以 小 博 大 」 ,或以少數
資本 從事 數 倍 於自有資本的 交易 。然而,資本具有 吸納 損失 、 支 持銀行資產
成 長 、 維 持 大 眾 信 心 、及 清 算 時供 客戶 理 賠 等多項 功 能。因此,銀行 應 有足
夠 資本 配 合這些 功 能。而 且 ,銀行風險 較大 者, 應 有 較 多資本以 承擔較大 風
險,這 也 是 巴塞爾 銀行監理委員會之風險 基準 資本 準 則 的 由 來,該 準 則 已成
2002
。在
為國
標準
業銀行,其第一類及 際 間 所採用的資本適足性 總 的風險 基準 資本 比 率,在主管機關的 年第三 季 時,全美國 督 促下,已分別 7,933 家 商
高
達
健全。
日 趨 10.18% 及 12.95% , 顯 示美國的 商 業銀行在資本結構及資本適足性方面
目前 我 國 仍 有 不 少金融機構 未 能 達 到 巴塞爾 銀行監理委員會 規 定自有
資本對風險資產 比 率 8% 的最 低 要求, 唯 此項 規 定已成為國 際標準 , 且 在金
融監理 上應 用日 益 增加。因此,本章將對 巴塞爾 銀行監理委員會 現 行的國 際
「 風險 基準 資本 指南 」 (risk-based capital guideline) 作一簡介,並說明其在
金融監理 上 的一些 應 用。
第 1 節
國際風險基準資本指南
一、風險基準資本的主要目標
1
國 際 風險 基準 資本 指南 的主要目 標 是 希望 達 成 :
1. 法 定資本 隨 銀行資產風險 大小 而定。
2. 當估 計 資本適足性時,將資產負 債 表外項目的風險 ( 如衍 生性金融
商 品、信用 狀 、及保 證 業務等 ) , 也 列 入 考慮。
1
風險基準資本衡量是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研究,並經十大中央銀行總裁副署,其內容見
於 1988 年 7 月該委員會發表的《資本衡量與資本 標準國際統合》一文。詳參考文獻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