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0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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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一)信用風險
(
清
算時及
的風險。銀行 廣義 言 之,信用風險 應 評估 客戶 清 包括 清 算風險 算前的信用風險。在 ) 是指金融機構交易對 清 算 日 方未 能 履約 方
,交易對
違 約 的信用風險等於銀行 應 收 現 金或 證券總值 。在 清 算前,信用風險是目前
風險及 未 來 潛 在風險估計 值 兩 者 之 和 ,前 者 以重置成本衡量 —— 即目前市 價
或 未 來支 付現 金 流 量的 折現值 ,後 者 主要是 未 到期期 限 、預期 價格 、及預期
利率 波動 性的 函 數。銀行對交易 者 及大型 衍 生性商品 客戶應 以 模擬 分析或其
他複雜 技術 ,對小型最 終 使用 客戶 可 採簡單 的百分比 附 加 法 ,來衡量 潛 在風
險。不 論 那 一 種方法 ,銀行衡量風險的 假 設應合 理且以 審慎方法 行之。
為減少交易對 方 的信用風險,銀行可 採 用 互 沖 ( 淨額 ) 協 定、增提 擔 保
品、或第三
擔
措施
定或
但協
以在有關
映 出此等減少風險 者 保 證 等信用 , 補 強 措施 。在此 保 必須 情 況下 ,銀行的信用風險衡量 轄 區 具 法 定強制性為前 應 反
伸
應延
提,此
至
序
程
一
應
包括
銀行 法 定強制性 對 每 一 往 來 客戶建 交易對 立 方 的 破 產 清 算及 。 清 算時的信用風險 限 額
(credit risk limits) 。一般的 政策 是在信用額度 未 批 准 前,不 得 與對 方 進行交
易。信用風險 限 額 核准 過 程 因銀行而 異 ,一般共同的準則是信用風險 限 額 應
由與 衍 生性商品交易 無 關的 人員決 定,而且 應採 用與銀行其 他 業務一 致 的標
準, 核 定的信用額度大小 應 與銀行 政策 及對 方 風險 相 配 合 。如超 逾 信用風險
限 額,此等例外 應依 銀行 政策 與 程 序 處 理。此外,銀行報告 應 及時提供交易
員 與信用主管有關信用風險及 核准 信用額度等準 確 的資 訊 。
(二)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由於不利的市場 價格 或 價格波動 性 變動 ,而 造 成的銀行 財
務 狀況 風險。期 貨 與 互 換 的市場風險 類似 ,兩 者 均 肇 因於標的 物價格 或利率
不利的 變動 , 選擇權 的 價格 ( 或 權 利金 ) 則 尚受 標的 物價格波動 性與到期期
限 等因 素 的 影響 。此外,市場 流 動 性及 當 地或 世 界 政 經 事件 也 會導 致 市場風
險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