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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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第 3 節
公開揭露與審慎監理
有效的銀行 監 理 需 要資訊的 收集 與分 析 ,以評估 個 別與 整 體銀行的 狀
況 與 風 險。銀行 監 理機關以不 同 的方 式 取 得 資訊。多 數 國家的 監 理機關有權
設定 申 報規定, 此等 資訊因及時、 稀 有、或適合 特 定 監 理資訊 需 求, 故 對監
理機關 至 關重要。 此 外, 監 理機關在 實地 檢查或外部稽核過 程 中 也收集 資
料 。 此等 資訊 連 同 公 開 揭 露 及 申 報資訊, 可對 銀行的營 運 、 風 險部 位 、及 風
險管理有 綜 合及前 瞻 性的瞭解。 監 理機關 也可 藉專 案檢查、稽核、或 調 查 收
集 資訊。如有 必 要, 監 理機關 也可 獲取銀行本 身 私 有的資訊。
監 理機關 使 用前 述 各 種不 同 方法 收集 資訊,視資 料 的性 質 ,金融機構
複雜
的
知潛
偵
問題
監
法, 數 目、 理機關有 大小 、 必 要獲取資訊,以及早 性,及 市場 與 監 理 架 構的 在 特 性而定。不 ,並 找 出個 論 使 用 何 種方 整
別銀行
和
個 銀行體系的 趨勢 。 雖 然 監 理機關 應 鼓勵 公 開 揭 露 , 但 在金融 市場 不 發 達 的
國家, 監 理機關 第 一要務 乃 建立一 綜 合 申 報制度。 對 不依 賴 活 躍 及 競 爭 市場
的銀行, 市場 紀 律所 扮演 的 角 色 是 有限的。
銀行 監 理機關以不 同 的方 式 使 用 監 理報告。 首 先, 它 們 用以查核銀行
是 否 遵循審慎法規 ( 如資本適 足 性、 大額 暴 險 ) ,並 找 出潛 在 問題 。為 達 成
有效 場 外 監 控,銀行 監 理機關 必 須定期獲 得 財 務資訊, 且此等 資訊須經 由實
地 檢查或外部稽核予以查證。 監 理機關以 各 種方法取 得 資訊 ( 包括公 開 資
訊
,
事
開 ) 資訊以 但 定期 監 理 申 報包括更 審,並及時通 詳 細 且私 知監 有 非 公 開 揭 露 的資訊。銀行 項 。 監 理 申 應 定期公 應
理機關重
大
理機關
便監
報制度
覆
於實地 檢查、外部稽核、或 監 理 調 查期間之外, 提 供資訊 使監 理機關及早 偵
測 問題 ,以 便 在 問題 惡 化前 迅速 採取行 動 。
為 減少 銀行業的 額 外成本, 監 理機關 儘 可能使 用銀行為內部目的 已 產
生 的資訊。 此 外, 根據申 報所獲 得 的資訊,或 符 合其他 監 理要求或公 開 揭 露
所 編 纂 的資 料 , 應 儘 可能 一 致 。 監 理機關 應 定期評估資訊 需 求,以 決 定 某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