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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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第   3  節

                                         公開揭露與審慎監理

                    有效的銀行      監  理  需 要資訊的     收集   與分  析  ,以評估     個  別與  整  體銀行的     狀

               況 與  風 險。銀行     監  理機關以不      同  的方  式  取 得 資訊。多    數  國家的   監  理機關有權

               設定   申 報規定,     此等   資訊因及時、       稀 有、或適合       特 定  監 理資訊   需  求,  故 對監
               理機關    至  關重要。     此 外,   監 理機關在      實地  檢查或外部稽核過           程  中  也收集   資

               料 。  此等  資訊   連 同  公 開 揭  露 及 申  報資訊,    可對   銀行的營     運 、  風 險部  位 、及   風
               險管理有     綜  合及前   瞻  性的瞭解。      監 理機關    也可   藉專  案檢查、稽核、或          調 查  收

               集 資訊。如有       必 要,   監 理機關    也可  獲取銀行本       身 私 有的資訊。
                    監 理機關    使 用前   述 各  種不   同 方法   收集  資訊,視資       料  的性  質  ,金融機構

                                複雜
               的
                                                        知潛
                                                      偵
                                                               問題
                    監
               法,  數  目、 理機關有  大小  、 必  要獲取資訊,以及早  性,及  市場  與  監  理  架  構的  在 特  性而定。不  ,並  找  出個 論  使  用  何  種方 整
                                                                               別銀行
                                                                                     和
               個 銀行體系的       趨勢  。  雖 然  監 理機關   應 鼓勵   公 開  揭 露 ,  但 在金融   市場   不 發 達  的
               國家,    監 理機關    第  一要務   乃 建立一    綜 合  申 報制度。     對  不依  賴  活 躍 及  競 爭 市場
               的銀行,     市場   紀 律所   扮演  的 角  色  是 有限的。
                    銀行  監  理機關以不      同  的方   式 使  用  監  理報告。   首  先,  它  們  用以查核銀行
               是  否 遵循審慎法規         (  如資本適   足  性、  大額   暴 險  )  ,並  找  出潛  在  問題  。為  達  成

               有效   場 外 監  控,銀行     監 理機關    必  須定期獲    得 財  務資訊,     且此等   資訊須經     由實
               地  檢查或外部稽核予以查證。                監  理機關以     各 種方法取     得  資訊   (  包括公  開  資

               訊
                  ,
                                                                   事
               開  ) 資訊以  但  定期  監  理  申  報包括更  審,並及時通  詳  細  且私  知監 有  非  公  開  揭  露  的資訊。銀行 項 。  監 理 申  應  定期公  應
                                                        理機關重
                                                                 大
                             理機關
                        便監
                                                                                 報制度
                                    覆
               於實地    檢查、外部稽核、或           監  理  調  查期間之外,      提  供資訊   使監  理機關及早       偵
               測 問題   ,以   便 在 問題   惡 化前  迅速   採取行    動 。
                    為 減少   銀行業的     額 外成本,      監  理機關   儘  可能使    用銀行為內部目的          已  產
               生 的資訊。      此 外,  根據申    報所獲    得 的資訊,或       符 合其他    監 理要求或公      開 揭  露
               所 編  纂 的資   料 , 應  儘 可能  一 致  。  監 理機關   應 定期評估資訊        需  求,以   決 定 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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