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7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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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管理績效 —— 資訊公開揭露 259
訊, 監 理機關的資訊 需 求因 此可 以部分 被滿足 。
(三)監理機關對揭露標準遵行的查核
監 理機關強化 透 明 化的 另 一方法 是 建立有效的 覆 審,以確保揭 露 標準
的遵行。如 果 隱 藏 負面 資訊或 提 供 誤 導 資訊的銀行 未能 有效 受到 制 裁 ,公 開
質
疑
。有
靠
可
受到
揭
理機構、證管會、或其他主管機
監
些
已
關, 露 的 對 銀行公 性將 開 揭 露 的 品質 採取定期 國家, 覆 審,並 對 揭 露 資訊不 足 或 誤 導 的銀
行採取行 動 ( 如與 誤 導 銀行 談判 、告 知大眾 、或 對 銀行 罰 款 等 ) 。
確保銀行 提 供 可 靠 資訊的關 鍵 方法之一 是 健 全及 綜 合內部控制與 風 險
管理制度,並 輔 以有效的內部稽核。 此 外,揭 露 資訊的 可 靠 性 可 經 由 外部獨
立稽核 人員 的稽核予以強化。因 此 , 監 理機關除 促 進 強 勢 內控及 風 險管理 實
務措施外, 應 鼓勵 稽核標準、 倫 理、及 實 務的持 續 性改 進 。
第 5 節
透明化資訊的質性特徵
有 助 銀行資訊 透 明 化的主要 質 性 特徵 包括 綜 合性、相關與及時性、 可
靠 性、 比較 性、及重 大 性 等 五 項 。 茲 分 述 如下 :
(一)綜合性
協助對 銀行 進 行有意 義 的評估,資訊 應具 有 綜 合性, 此 意 謂 對許 多
為
業務及法 人 資訊 應 予以加總、合併、及評估。金融機構從事的業務有時有不
同 的 監 理機關,或有 些附屬 機構不 受監 理, 監 理機關 應 與銀行 討 論 其 應 如 何
獲取資訊,以 便 及時、 綜 合性 地 評估銀行的 整 體 風 險, 監 理機關 也 應 就 法律
上 銀行不 同 的 附屬 機構以合併基 礎來 獲 得 主要業務與 個 體業務的資訊。
(二)相關與及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