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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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管理績效    ——   資訊公開揭露       257




               申 報  可 否 取消。    此  外,  跨  國 界 的  監 理資訊一    致  性,將   可減輕    銀行業的資訊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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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 負擔   。


                        第   4  節

                               監理機關在促進資訊透明化中的角色


                    巴塞  爾委員    會  認  為,從   監  理及金融     穩  定的  觀 點,資訊      透  明  化有  顯著  的
               利益   。因  此  ,該會   鼓勵   立法機構、銀行         監 理機關、及其他標準設定者,                集  中

               注 意  力於  以合理成本       促 進  持 續 、  高 品質  的公  開  揭 露 。  監 理機關   可  以在下列     三
               方 面  改 善 公  開 揭 露  , 協助  強化   透  明 度 :


               (一)監理機關在設定及影響公開揭露標準與實務中的角色


                    1.
                       監
                         理機關與其他標準設定者公
                                             4       布  揭  露  標準  和指南  ,以   達  成一令   人滿
               意的   透 明  化與  可比較    性  水 準。      即 使無  權 利  設訂標準,銀行       監  理機關在    促  進
               及 影響   揭 露  原 則與  實  務改  善 的過   程 中 扮演   關 鍵  的 角 色,   這已表   現  在  巴塞  爾委
               員 會本   身 為  促 進 強化交易及      衍  生  性商  品  的揭  露  中。

                    2.   由於  公  開  揭 露可  以 鼓勵  銀行  使 用  監 理定  義 及  申  報分  類 ,而   使監  理機

               構 扮演   領 導角   色。  監  理 申  報制度通常包括一         致  的銀行資訊,       且使   用統一的     技
               術  詞句   ,以   利  資訊  比較   。  例  如,  巴塞   爾委員     會  和  國際證券     組織   委員   會

               (IOSCO)   的  技  術  委員  會  於 1998  年聯合公  布  的  《  衍  生  性商  品  與交易  活動監   理
               資訊   架 構 》  報告及   巴塞   爾委員    會  於 1999  年公  布  的 《 交易與  衍  生 商 品  公 開 揭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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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  ,為  達 成此  目  的,巴塞爾委員會   連同  國際證券組織委員會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95
                                                              年公布「銀行及證券商的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 IOSCO)
                                                                                        架
                                              交易
                 品  監理架構」    (  此包括監理機關對     的  技術  所及 委員會於  店頭  市場  衍生性  商  品交易  的  共同最低  衍生性 資  訊  商
                 構  )   。 1998  年,該架構經  修 改以  配合  金融  創新  及 交易衍生性  商 品風險管  理 實務   (  尤  其 是  市
                 場  風險  )   的 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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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  達  成公開  揭露最  大利  益 ,監理機關及其他政策      決 策  者 均有  興趣  於  促進揭露  資  訊 的  比較
                 性  、 相 關  性 、可  靠性  、和及時  性  。 持 績的  高品質揭露  有助於區   隔高風險   和安全與穩健的銀
                 行,  且促使  市場  紀 律及  早 與有  效發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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