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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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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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議 》 中所建 議 的, 銀行 可使 用該報告中 監 理資訊 架 構 作 為公 開 揭 露 衍 生
性商 品 資訊 類型 的基 礎 。 監 理 指南也 有 助於 業 界 對 一 致 揭 露 標準與 實 務 達 成
協議 ,而 減輕 銀行 個 別 私 底 下 達 成 協議 的 協 調 問題 。 監 理機關改 善 公 開 揭 露
將有 助於減少 銀行的 透 明 化成本及加 速 公 開 揭 露 過 程 ( 如 無 外 界 刺 激 , 此等
過 程 將 甚 為 冗 長 ) 。
3. 為平 衡 外部 利益 與成本, 監 理機關 應 與銀行業及會 計 界 代 表 研 發 揭
露
期間
造
壓
受
般可
風
險。
應
心
危
機過度反
一 標準與 接 指南 ,並防止在 , 此等 合 作是 力 獲 得 標準定 成信 義 所 必 要的。 此等 的 定 義 應 令 人滿 意 且
(二)監理機關在銀行資訊揭露中的權力
在 監 理 架 構中,銀行在 符 合 隱私 法的 原 則下,將 大 量 的會 計 資訊、其
他的法定資訊揭 露 ( 如年報 ) 、或 自 願 公 布 的資訊 移送監 理機關。 監 理機關
使 用 此 重要的 大 量 資訊,不僅 執 行法定 職 責 ,而 且增 加公 開 資訊。保密 義 務
意 謂 該資訊通常須以總 和 的方 式 公 布 。 例 如, 監 理機關 可 依 幣 別、 到 期 日 、
客戶 地 理 位 置 、及部門別 等 ,公 布 銀行 移送 資 料 的總 額 , 也可使 用 牽 涉 到 反
和
計
指
標
負
如資
映
數
負
的資
盈餘 銀行主要營 能力 、 風 運 概 況 等 ) 表 等 更 複雜 統 的方 參 式來 ( 公 布 銀行的資訊。 表 結 構、資本 比率 、所 得
險
定性、有效性、及重
保密
和
穩
宜
適
外,法律規定
。
此
對於 基 於 得個 別銀行的資訊 銀行體系的 若 立 刻 予以公 開 揭 露 並 非 大 性 等 理 由 , 監 理機關
所獲
監 理機關的 職 責 不僅在瞭解 且 評估 個 別銀行的營 運 績效,而 且 要防止並 應 付
困難情況 ,以 符 合銀行體系安全與 穩 健 經營的法定 任 務。公 開 揭 露監 理機關
對個 別銀行所 作 評估與解 決 方案,將與前 述 法定 任 務有 違 ,而 可能 的 市場 過
度反 應 與 連 鎖 效 果 , 也 將 使監 理機關 使問題 銀行 回復 至健 全與 穩 健 狀 況 的 努
力 遭 受 挫折 。 此 外, 監 理機關 應 獨立 判 斷 其資訊揭 露決 策 對 市場 的 影響 。最
後,因銀行 畏懼 資訊 可能 會 被 公 布 , 使監 理機關 自 銀行獲取機密資訊更加 困
難 , 但由於 法律規定銀行 必 須 提 供 監 理機關 某些 資訊或銀行 決 定 自 願 提 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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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參考文獻 4 及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