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6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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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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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議  》 中所建    議  的,     銀行  可使  用該報告中      監 理資訊    架  構 作 為公   開  揭 露 衍  生
               性商   品 資訊   類型  的基   礎 。  監 理 指南也   有  助於  業  界 對 一  致 揭 露  標準與   實 務 達  成
               協議   ,而  減輕   銀行  個  別 私  底 下 達  成 協議  的 協 調  問題  。  監 理機關改     善  公 開 揭  露

               將有   助於減少     銀行的    透 明 化成本及加       速  公 開  揭  露 過  程  (  如 無 外  界 刺  激 , 此等
               過 程  將 甚 為  冗 長 ) 。

                    3.   為平  衡  外部  利益  與成本,    監  理機關   應  與銀行業及會        計 界  代  表 研  發  揭

               露
                                          期間
                                               造
                                      壓
                        受
                 般可
                                                                        風
                                                                          險。

                                                                   應
                                                      心
                                                        危
                                                          機過度反
               一  標準與  接  指南 ,並防止在 ,  此等  合  作是 力  獲  得  標準定 成信  義  所  必  要的。  此等 的  定  義  應  令  人滿  意  且
               (二)監理機關在銀行資訊揭露中的權力
                    在 監  理  架  構中,銀行在      符  合 隱私   法的  原  則下,將     大  量 的會  計  資訊、其
               他的法定資訊揭         露   (  如年報  )  、或  自  願 公  布  的資訊  移送監  理機關。      監 理機關
               使 用  此 重要的    大 量  資訊,不僅      執  行法定   職 責 ,而   且增  加公   開  資訊。保密     義  務
               意 謂  該資訊通常須以總          和  的方  式  公 布 。  例 如,  監 理機關    可 依  幣 別、  到 期 日  、
               客戶   地 理 位  置 、及部門別      等 ,公   布 銀行   移送  資  料 的總  額  , 也可使    用  牽 涉 到  反
                                             和
                                                 計
                                        指
                                           標
                                                               負
                                                          如資
               映
                                                      數
                                    負
                               的資
               盈餘  銀行主要營 能力  、  風  運 概  況 等 )  表 等 更  複雜  統 的方  參 式來   (  公 布 銀行的資訊。  表  結  構、資本     比率  、所  得
                             險
                                              定性、有效性、及重
                        保密
                             和
                                           穩
                                                                      宜
                                                                   適
                                                                            外,法律規定
                                                                        。
                                                                          此
               對於   基  於 得個  別銀行的資訊  銀行體系的  若 立  刻 予以公  開 揭  露 並 非 大  性  等  理  由  ,  監  理機關
                    所獲
               監 理機關的      職 責 不僅在瞭解      且  評估  個 別銀行的營       運 績效,而     且 要防止並     應  付
               困難情況     ,以   符 合銀行體系安全與          穩 健  經營的法定      任  務。公   開 揭  露監  理機關
               對個   別銀行所     作 評估與解     決 方案,將與前        述 法定   任 務有   違 ,而  可能   的 市場   過
               度反   應 與 連  鎖 效 果  , 也 將  使監  理機關   使問題    銀行   回復  至健   全與  穩  健  狀 況 的  努
               力 遭  受 挫折   。 此 外,   監 理機關    應  獨立  判  斷 其資訊揭    露決   策 對  市場  的  影響  。最
               後,因銀行       畏懼  資訊   可能  會 被  公  布 , 使監  理機關    自 銀行獲取機密資訊更加             困
               難 ,  但由於    法律規定銀行       必 須  提  供 監 理機關   某些   資訊或銀行      決 定  自  願 提 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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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參考文獻  4 及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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