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現代銀行監理與風險管理(增修訂二版)
P. 261
第 9 章 管理績效 —— 銀行的公司治理 243
明 顯 的 失 職 , 否 則 沒 有 董 事或股 東 會 願 意 提出 他 們 的意 見 , 這 種 模 式 的 問題
是 , 大 部分公司的 失敗 , 皆 是 因一 些錯誤 的 決 策 ,而 非 經理 人員無能 。因
此 , 這 種 模 式表 現出人類 行為的 弱 點 : 總要 等到小錯誤 演 變 成 大 災 難 後, 才
願 意改正 錯誤 。
改 善 公司 治 理制度的 第 一 個 步驟 是 重 新 思 考 董 事的 角 色 —— 董 事 必 須 具
有公司所經營 產 業與 財 務的 專 業 知 識 ;董 事會的 議程 應專注 於新 式策略 ,而
非
建立關
事報
酬
經理
步驟
及將
是
入
價
二
投 僅審核過 相當的時間 去 的營 ; 運 績效 董 ;董 事會 和 需能 夠 取 得 公司的資訊 連 。 第 ;董 個 事 應 該 對 公司 人
公司股
、
員
起
董
通管道。
直接
許 事、及股 對 東 間 必 須建立 治 理制度 經常與 已 有相當的 的 溝 進 展 , 它 們 較少 專注 於執 行
多公司
向
公司
邁
長 的 能力上 ,而多 注 意 組織 的營 運 績效, 但此 種改 變是 很 緩慢 的。良 好 的公
司 治 理前 景 就 是 有更多 嶄 新 的 想 法、更適 切 的 決 策 、及 對 市場 更 具 責任 感 。
※ 附錄 : 董 事會 典範 與 實 務 —— 管理 型 公司與 治 理 型 公司的 比較
:
:
公司的
典範
典範
型
管理
˙
˙ 董 事會的 角 色 是 雇 用、 監 督 、及 治 理 型 公司的 角 色 是 促 成有效 決 策 及修
董
事會的
策
更
正
董 事會的 換 管理 色 人員 。 董 事會的 錯誤決 特 色 : 。
:
特
˙ 有 足 夠 的權 力 去 控制 執 行 長 及評 ˙ 足 夠 專 業 知 識 以 使董 事會的 決 策 程
估 程序 。 序增值 。
˙ 有獨立性,以確保 執 行 長 被 確 實 ˙ 足 夠 動 機以確保 董 事會創 造 公司 價
地 評估,而 且董 事不會因 衝突 或 值 的 承 諾 。
新增委員 ,而與管理 人員 妥 協 。 ˙ 有良 好 的方 式來 促 成 開 放性的 辯
˙ 董 事會 程序能 讓 外部 董 事 冷靜 而 論 ,並 讓 董 事會 認知且協 調 股 東
有效 地 評估管理 人員 。 所關 切 的事 項 。
政
˙ 策 : 執 行 長 與 董 事 長 ( 或外部 董 事 領 政 策 : 董 事會中有公司所 需 專 業 領 域
˙
在
將
導
財
人
˙ 董 事會 ) 的 角 色分 有 開 。 長 出 席 。 ˙ 專 家,如核 至 少 投 心 產 業及 的時間。 務 等 。
25
天
年
每
入
沒
中
議
執
行
˙ 由 獨立 董 事所 組 成的 委員 會 來 評 ˙ 董 事的 選擇 方 式 多 樣 化。
˙ 對新 政 策 方案 提出 批評。
行
執
估
長
。
˙ 外部 董 事有獨立的 財 務及法律 顧 ˙ 與 大 股 東 定期舉行會 議 。
˙ 董 事會成 員可自由 要求 任 何 一 位
。
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