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275
第一章 通則 267
償
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
不足
仍
權
物
清
保
擔
依 說明事項 依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
辦理, 請 查 照 。
說明 : 一、金融機構在 符 合 下 列條件 下 , 得將 信用卡、現金卡、 消 費 性
信用 貸 款及 擔 保 貸 款 經執 行 擔 保 物 權 仍 不足 清 償 之不良債權
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不 受 本 會 94 年 12 月 19 日金管銀
字第 09440010950 號函 之規 範:
債務人 依 「 消 費 者 債務 清 理條例」第 151 條規定申 請 協 商
期 間 ,金融機構不 得將該 不良債權轉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得 標之資產管理公司不 得將 不良債權 再 轉售予第三人,並
應委託原出售之金融機構或其指定或
同
意之催收機構進行
催收作業。催收機構應
建
出售債權之金融機構應 承諾 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有 遵守銀行法及相關法 令 規定, 效 規
範 及查核各 該 催收行為並 承 擔 催收機構不 當 催收行為之責
任 。
得 標之資產管理公司 如違反 相關約定 者 ,金融機構應立 即
與 該 公司解約並 買 回 不良債權, 同 時 請 求 違 約金並 將該 資
產管理公司 名 單登 錄 於財 團 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中 心 供 各金
融機構 參考 。
前揭 相關規定應於 契 約中明 訂 並 經 法 令 遵 循主 管 確 認 ;另
為保障
費
將前揭 消 、 者 權益,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 書 面 告 知 債務人。 簽 約 前 ,應
相關事項,以
二、金融機構 違反 本規定 者 ,本 會將視情 節 , 依 銀行法及相關法
令 懲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