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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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銀行法法令彙編
券、證券、期
票
貨
、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
該
兩岸等 業務 者 ,應 符 合各 顧問 法規之規定。 、保 險 、外
匯、衍生性金融商品或
各 該 法規 如另 有 禁止 或限制 者 ,並應 依 其規定辦理。
三、第 2 點所 稱 一定條件,係指 最近 6 個 月 每 月逾放 比率 ( 含 應予 觀察
放款 ) 均未超過 2.5% 、備 抵 呆帳 覆蓋率均達 40% 以 上 、 最近 一期
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產 比率達 10% 以 上 及 最近 1 年內 未 有 遭主 管機
關 重 大 裁 罰或罰 鍰 新臺 幣 100 萬元 以 上 處分 者 。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有關 最近 6 個 月 每 月逾放 比率 ( 含 應予 觀察 放
款 ) 、 每 月備 抵 呆帳 覆蓋率 及 最近 1 年內 未 有 遭主 管機關 重 大 裁 罰
上
或罰 鍰 新臺 幣 100 萬元 風險 以 性資產 處分 者 ,係以在 ,係指其 台 分行為 行 經執 計算 業 及 衡量範
至於自有資本與
總
圍;
會計師簽
比率
。
四、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 證之有關 該 行 最近 一期自有資本與 須 於開辦 風險 後 性資產 日內, 比率 檢 附其營業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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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法規遵 循聲 明 書 , 函 報 主 管機關備查, 如 備查 書 件不 完 備 經主
管機關限期 補 正 者 , 主 管機關 得命 其於 補 正 前暫 停辦理,不 得繼 續
承 作新 案 件, 但 於 暫 停辦理 前已受 理申 請 之 案 件 得繼 續辦理。
五、營業 計畫書 內 容 應 包括下 列各項 :
辦理法 律依據 及相關法 令 之評估分 析 。
業務說明。
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行 銷 行為之規 範 。
辦理部門及內部 流 程、 組織 風險 分工。 控管及額度之規 範 。
作業要點、
會計 處理及報表 揭露方式 。
與客戶 訂 定 契 約之 重 要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