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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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銀行法法令彙編




                  券、證券、期
                票
                               貨
                                 、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
                                                            該
                                     兩岸等   業務  者  ,應  符  合各  顧問  法規之規定。 、保  險  、外
                匯、衍生性金融商品或
                各 該 法規  如另  有 禁止  或限制   者  ,並應  依  其規定辦理。
           三、第    2  點所  稱 一定條件,係指      最近   6  個  月 每 月逾放  比率   (  含 應予  觀察
               放款  )   均未超過   2.5%  、備  抵 呆帳  覆蓋率均達     40%  以  上 、 最近  一期
               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產   比率達   10%  以 上 及 最近  1  年內  未  有 遭主  管機
               關  重 大 裁 罰或罰   鍰 新臺  幣  100  萬元  以 上 處分  者 。

               外國銀行在      台 分行有關    最近   6  個 月  每 月逾放  比率   (  含 應予  觀察  放
               款 ) 、  每 月備  抵 呆帳  覆蓋率  及  最近  1  年內  未  有 遭主  管機關  重 大 裁 罰

                                      上
               或罰  鍰 新臺   幣  100  萬元  風險  以 性資產 處分  者  ,係以在  ,係指其  台 分行為  行  經執 計算  業 及 衡量範
                   至於自有資本與
                                                        總
               圍;
                                                                   會計師簽
                                            比率

                                                            。
           四、銀行辦理金融相關業務,  證之有關  該  行  最近  一期自有資本與  須  於開辦  風險 後  性資產  日內,  比率  檢 附其營業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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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法規遵    循聲  明 書  , 函 報 主  管機關備查,    如 備查  書 件不   完 備 經主
               管機關限期      補 正 者 ,  主 管機關  得命  其於  補 正 前暫  停辦理,不      得繼  續
               承  作新  案 件,  但 於 暫 停辦理   前已受   理申  請 之  案 件 得繼  續辦理。
           五、營業    計畫書    內 容 應 包括下   列各項   :
                辦理法    律依據   及相關法    令 之評估分    析  。

                業務說明。
                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行              銷 行為之規    範 。

               
                 辦理部門及內部   流 程、  組織 風險  分工。 控管及額度之規     範 。
                 作業要點、
                會計  處理及報表      揭露方式    。
                與客戶    訂 定 契 約之  重 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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