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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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銀行法法令彙編
年
84
月
6
二、
貨幣
幣
買賣 29 日修正,係 塊 、銀 塊 配 合銀行 幣 、銀 經 營業務 及外國 需 要,明定第 為 範圍 20 ,不 款之 包
業務,以
金
、金
括 金銀 等飾 品。
【行政令函】
一、規定銀行辦理黃金業務之原則。
財政部 85.7.4. 台財融第 85529210 號函
主 旨 : 規定銀行辦理 黃 金業務之原則並 檢討 本部 82 年 9 月 23 日 台 財融
第 822212689 號函 , 請 查 照 。
說明 : 一、銀行辦理 黃 金業務,以 左 列商品為限 :
黃 金條 塊 。
經我 國、外國 政府 及國際 間 以 政府 或相關 組織 為其 成員 之
機構所發行之金 幣 , 惟 大陸地區發行 者 除外。
二、本
金業務,
所
函 金自營 稱黃 買賣 。 包括:
黃
黃 金 買賣 之行 紀 、 居間 、代理。
黃 金保管業務。
三、銀行申 請 辦理 黃 金業務,應 檢送 營業 計畫書向 本部申 請 ,
營業 計畫書 至 少 應載明 左 列事項 :
辦理業務之 緣起 。
業務內 容 。
作業程序及權責 劃 分。
辦理業務部門、人 : 員配置 與管理。
內部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