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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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3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十、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
                            務。

                   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84.6.29.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以往陸續修正,係             參照晚近    銀行業務發     展情形   , 就  原法所列項
                目 酌予  補充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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