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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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3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投資有價證券。
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
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十、辦理國內外匯兌。
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
十二、簽發信用狀。
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十四、代理收付款項。
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
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
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
二十、買賣金塊、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
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
務。
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84.6.29. 修正條文 )
【立法說明】
一、本條以往陸續修正,係 參照晚近 銀行業務發 展情形 , 就 原法所列項
目 酌予 補充 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