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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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承兌,但發現瑕疵 (慢裝)  予以拒付,隨後依據受益人之指示,將單據寄
                       交開狀銀行 (A 銀行)  認可及請求接受瑕疵,經開狀銀行同意接受瑕疵並

                       承兌,因受益人 (甲公司)  需要資金週轉,要求以該筆 L/C 款項為還款來
                       源,予以墊款,請問:

                            1. 受益人 (甲公司) 向保兌銀行提示時,發現瑕疵,保兌銀行亦依規
                               定發出拒付通知,隨後依受益人指示將單據寄往開狀銀行,經開

                               狀銀行認可並接受瑕疵,此時本行保兌責任是否存在?
                            2. 若本行以該筆 L/C 款為還款來源,予受益人 (甲公司) 墊款,萬一

                               開狀銀行倒閉無法付款,受益人 (甲公司) 可否以保兌信用狀無追
                               索權之前提下拒絕償返?





                       一、信用狀附加保兌之意義


                           不可撤銷信用狀原本賦有強而有力之支付手段,若其開狀銀行係一
                       國際著名之銀行,而且資本雄厚又信用卓著,於出口當地為人所熟知,

                       則更可滿足其對信用狀受益人之履約義務。然而,受益人往往因:

                            1. 對開狀銀行之財力、信用之懷疑。

                            2. 擔心開狀銀行所在國因外債高築、外匯短絀而實施外匯管制。
                            3.  因戰爭、內亂、銀行收歸國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所能控制之事

                              由,導致銀行營業中斷,使開狀銀行無法履行其確定義務時。
                            4. 信用狀金額較大,擔心開狀銀行之償付能力。


                           即使受益人明知開狀銀行係一國際著名銀行,也盼望該信用狀能經
                       開狀銀行所在國以外其他一流銀行為之保兌。職是之故,進口商應出口

                       商之要求,從而請求開狀銀行開發一張經由另一銀行附加保兌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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