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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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承兌,但發現瑕疵 (慢裝) 予以拒付,隨後依據受益人之指示,將單據寄
交開狀銀行 (A 銀行) 認可及請求接受瑕疵,經開狀銀行同意接受瑕疵並
承兌,因受益人 (甲公司) 需要資金週轉,要求以該筆 L/C 款項為還款來
源,予以墊款,請問:
1. 受益人 (甲公司) 向保兌銀行提示時,發現瑕疵,保兌銀行亦依規
定發出拒付通知,隨後依受益人指示將單據寄往開狀銀行,經開
狀銀行認可並接受瑕疵,此時本行保兌責任是否存在?
2. 若本行以該筆 L/C 款為還款來源,予受益人 (甲公司) 墊款,萬一
開狀銀行倒閉無法付款,受益人 (甲公司) 可否以保兌信用狀無追
索權之前提下拒絕償返?
一、信用狀附加保兌之意義
不可撤銷信用狀原本賦有強而有力之支付手段,若其開狀銀行係一
國際著名之銀行,而且資本雄厚又信用卓著,於出口當地為人所熟知,
則更可滿足其對信用狀受益人之履約義務。然而,受益人往往因:
1. 對開狀銀行之財力、信用之懷疑。
2. 擔心開狀銀行所在國因外債高築、外匯短絀而實施外匯管制。
3. 因戰爭、內亂、銀行收歸國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所能控制之事
由,導致銀行營業中斷,使開狀銀行無法履行其確定義務時。
4. 信用狀金額較大,擔心開狀銀行之償付能力。
即使受益人明知開狀銀行係一國際著名銀行,也盼望該信用狀能經
開狀銀行所在國以外其他一流銀行為之保兌。職是之故,進口商應出口
商之要求,從而請求開狀銀行開發一張經由另一銀行附加保兌之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