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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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一、開發即期信用狀 (Sight L/C) 進口押匯,係開狀銀行接受進口商 (買方)

                           委託簽發信用狀,規定受益人(賣方)  在其履行信用狀約定條件後得
                           簽發即期匯票 (見票即付),或免簽發匯票,僅憑規定單據,由開狀

                           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為即期付款者,即為開發信用狀,由於開

                           狀銀行收到受益人 (出口商)  提示之單據列帳時,會計科目為「進口
                           押匯」,故又稱為進口押匯。


                           開狀銀行收到押匯銀行符合提示單據後,應對其國外賣方先行墊付
                       信用狀下單據之款項後,再通知進口商 (借款人) 在約定期限內 (通常通知

                       日起 15 天內)  備款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換言之,在開狀銀行接受

                       進口商 (借款人) 委託簽發即期信用狀後,其受益人 (出口商) 提示符合信
                       用狀條款之匯票 (無規定者免) 及單據,開狀銀行 (或其指定銀行) 審核無
                       誤後須立即付款,而這筆款項扣除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當初開狀時先行

                       結匯部份 (自備款或保證金),即為進口押匯金額,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必須於贖單時,結繳墊款之餘額給開狀銀行,並負擔開狀銀行墊款期間
                       之利息,此種進口融資為極短期之進口融資。

                           一般而言,買賣雙方既以簽訂交易契約,故進口商應於單據到達時
                       付款贖單,但在經濟動盪不定、物價、匯率波動甚鉅時,造成損失或買

                       方財務拮据等情況下,均有可能不向開狀銀行贖單,銀行雖有進口貨物
                       為擔保,但往往多數案件因擔保品處分不易造成開狀銀行不少損失。因

                       此開狀銀行辦理進口押匯-開狀即期信用狀前,必須瞭解開狀申請人 (進
                       口商)  之業務性質、財務狀況等,作適當之判斷給一定範圍之額度 (金

                       額、保證金百分比、借款時間、加強擔保等) 內,准予開發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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