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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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19
當熟悉之情形下,開狀申請人所申請開發之信用狀,其受益人大多為同
一人,因此信用狀可不須經常變更受益人 (出口商),而出口商亦瞭解彼
此之交易習慣,不須變更交貨條件或其他條件,就隨時可出貨者,以類
似信用狀方式開發 L/C 給受益人時,可使出口商迅速出貨以滿足進口商
搶得市場先機之目的。
(二)節省費用
一般銀行若以電傳方式 (包括 Cable, Telex, SWIFT 方式) 開發信用狀
時,信用狀內容可能相當長,其電傳費用所費不貲,若所開信用狀內容
大同小異者,以「類似信用狀」方式開發時,可將內容相同之處省略,
不須重複發電,僅列載與先前信用狀相異之處即可,如此可節省不少費
用,因此無論開狀申請人 (進口商) 或銀行,基於費用節省之考慮,而會
採取變通方式亦即採取「類似信用狀」方式,開發新的信用狀。
本來以「類似信用狀」方式開發,通知或保兌信用狀時,主要目的
是為節省費用及爭取時效,但依據該先前信用狀係含有已接受,及/或
未接受之修改書在內,如此,將造成出口商及指定銀行 (押匯銀行) 作業
上之困擾,尤其對於修改書受益人是否已接受或未接受,指定銀行於出
口商提示單據欲辦理押匯時,除須依據本信用狀,及先前信用狀正本來
審查單據外,尚須查明先前信用狀所有已接受及/或未接受之修改書,
才能確知該單據是否符合信用狀條款,如此不僅耗時費力,而且容易造
成客戶與銀行間或銀行與銀行間,對單據認定之差異而有所爭執,因
此,為防混淆與誤解,銀行應勸阻客戶以類似信用狀之方式來作為信用
狀的開發、通知或保兌,此為進、出口商所必須審慎斟酌的。
至於本題所列信用狀條款,其意為「本信用狀係類似開狀銀行 2008
年 5 月 15 日所開之第 1324 號信用狀」,出口商除須抽出先前之 132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