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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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二、至於銀行信用債券與擔保信用狀之不同,應先瞭解擔保信用狀之意
                           義與作用,一般而言,擔保信用狀主要係作為融資擔保之用,此外

                           尚可作為投標保證 (Bid Bond) 或履約保證 (Performance Bond)  等用
                           途,因此其目的即在於提供融通資金或保證,其與上述之銀行信用

                           債券是完全不同的,茲分述如下:


                            1.  銀行信用債券為銀行對受款人 (債權人)  之一種承諾,其到期時是
                              否兌付完全以銀行本身之信用為依歸,不受其他國際法律、慣例

                              之規範。而擔保信用狀係以開狀銀行的信用來簽發信用狀,向信
                              用狀受益人 (被保證人)  所作的一種擔保,只要債務人或訂約之一

                              方未能履行其義務或約定時,受益人即可依擔保信用狀之規定簽
                              發匯票及證明書 (Certificate)  或聲明書 (Statement)  向開狀銀行請

                              求償付,對受益人而言,不啻為一種簡捷易行的一種書面保證。
                              同時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二條信用狀之意義規定,擔

                              保信用狀與跟單信用狀一樣納入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適用範圍內,
                              換言之,即擔保信用狀亦受國際商會所制定之信用狀統一慣例之

                              約束及規範,對受益人將可有更具體明確之保障。
                            2.  銀行信用債券期限較長,且是一種無因票券,擔保信用狀一般期

                              限較短而且可應受益人之要求,具體而明確地載明保證標的或契
                              約內容。

                            3.  銀行信用債券容易被偽造,其簽發人之簽章核對不易,而擔保信

                              用狀須經由開狀銀行之通匯行通知受益人,其簽章或電報押碼亦
                              須經通知銀行加以查對,偽造不易,此對受益人當較有保障。

                           綜上所述,可知擔保信用狀之作用、功能實較銀行信用債券為佳,

                       尤其如本題所述,賣方之目的為要求買方能提供具體保證購買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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