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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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27






                             五、未授權保兌之效力


                                  如上所述,UCP600 所規定之保兌,乃另一銀行經開狀銀行授權或委
                             託而對信用狀為之保兌為要件,但未授權保兌顯然欠缺該項要件,因此
                             不能適用於 UCP600,更非 UCP600 所稱之保兌要義。

                                  是以,附加未授權保兌之銀行對開狀銀行沒有補償請求權,也不負

                             有保兌銀行之義務與責任。

                             六、所謂未授權保兌,在實務上,即信用狀受益人往往基於交易對手國

                                  之國情以及當事人間之關係等原因,對未經開狀銀行授權或委託之
                                  信用狀要求通知銀行為之保兌。


                                  通知銀行應客戶請求而作出未授權保兌時,若從 UCP600 規定來

                             看,該銀行並不負有保兌銀行之義務與責任,頂多負起道義責任而已。
                                  基上理由,為經開狀銀行授權保兌之信用狀,縱通知銀行願意附加

                             保兌,其保兌並無效力亦無義務及責任,故通知銀行拒絕加以保兌。
















                                  泰國某一銀行 (A 銀行)  開立一張 180 天到期遠期承兌信用狀,金額
                             10 萬美元委由本行通知及保兌,經本行通知及保兌後未久,受益人 (甲公
                             司)  持 L/C 有關之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向本行提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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