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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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L/C 通知、L/C 修改押匯文件製作等疑難問題  25






                             二、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購買機械設備,買方要求出口商將機械設備裝
                                  運後備妥運送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先付 90%款項,尾款

                                  10%,待機械安裝試車運轉正常,取得買方指定人簽署「接受申明
                                  書」再付,應屬合理,開狀銀行亦會配合處理,惟  貴公司要求第二

                                  次付款之有效時間可超越信用狀有效時間,似乎尾款之保證沒有確
                                  切之時間,亦卻無到期日之保證,當然開狀銀行會拒絕。
















                                  本公司最近接到希臘所開來之信用狀乙紙,購買機械設備乙套美金
                             50 萬元,最近報載希臘財務惡化,國家信用評等降低,為規避風險乃請

                             通知銀行 (國內某大外匯銀行)  保兌,但為通知銀行所拒,請問理由為

                             何?




                             一、信用狀附加保兌之意義


                                  不可撤銷信用狀原本賦有強而有力之支付手段,若其開狀銀行係一

                             國際著名之銀行,而且資本雄厚又信用卓著,於出口當地為人所熟知,
                             則更可滿足其對信用狀受益人之履約義務。然而,受益人往往因:
                                  1. 對開狀銀行之財力、信用之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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