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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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2. 擔心開狀銀行所在國因外債高築、外匯短絀而實施外匯管制。
                            3.  因戰爭、內亂、銀行收歸國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所能控制之事

                              由,導致銀行營業中斷,使開狀銀行無法履行其確定義務時。
                            4. 信用狀金額較大,擔心開狀銀行之償付能力。

                           即使受益人明知開狀銀行係一國際著名銀行,也盼望該信用狀能經

                       開狀銀行所在國以外之其他一流銀行為之保兌。職是之故,進口商應出

                       口商之要求,從而請求開狀銀行開發一張經由另一銀行附加保兌之信用
                       狀。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之「保兌」定義


                           上述附加保兌方式,正如 UCP600 第 2 條有關「保兌」之定義:
                       「保兌銀行於開狀銀行原有之確定承諾外,亦對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

                       購之確定承諾」。第 8 條 b 項規定:「保兌銀行自信用狀加以保兌時
                       起,即受其應為兌付或讓購之不可撤銷之拘束」。請注意 UCP600 第 8

                       條「保兌銀行之義務」之 a 項第 ii 款規定:「信用狀使用方式為由保兌
                       銀行讓購,則為無追索權讓購」。


                       三、依 UCP (600) 第 2 條定義


                           保兌銀行「意指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對信用狀加以保兌之銀
                       行」。


                       四、未授權保兌 (Silent Confirmation)


                           未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通知銀行徇信用狀受益人之請託,自
                       行附加保兌後將該信用狀為之通知,稱之為未授權保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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