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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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2. 擔心開狀銀行所在國因外債高築、外匯短絀而實施外匯管制。
3. 因戰爭、內亂、銀行收歸國有或任何其他非銀行所能控制之事
由,導致銀行營業中斷,使開狀銀行無法履行其確定義務時。
4. 信用狀金額較大,擔心開狀銀行之償付能力。
即使受益人明知開狀銀行係一國際著名銀行,也盼望該信用狀能經
開狀銀行所在國以外之其他一流銀行為之保兌。職是之故,進口商應出
口商之要求,從而請求開狀銀行開發一張經由另一銀行附加保兌之信用
狀。
二、信用狀統一慣例之「保兌」定義
上述附加保兌方式,正如 UCP600 第 2 條有關「保兌」之定義:
「保兌銀行於開狀銀行原有之確定承諾外,亦對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
購之確定承諾」。第 8 條 b 項規定:「保兌銀行自信用狀加以保兌時
起,即受其應為兌付或讓購之不可撤銷之拘束」。請注意 UCP600 第 8
條「保兌銀行之義務」之 a 項第 ii 款規定:「信用狀使用方式為由保兌
銀行讓購,則為無追索權讓購」。
三、依 UCP (600) 第 2 條定義
保兌銀行「意指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對信用狀加以保兌之銀
行」。
四、未授權保兌 (Silent Confirmation)
未經開狀銀行之授權或委託,通知銀行徇信用狀受益人之請託,自
行附加保兌後將該信用狀為之通知,稱之為未授權保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