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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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09
二、此種「直接託收」有下列困擾
1. 出口商將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逕寄給進口地之代
收銀行,代收銀行甚難予確認其正當性,日後將發生糾葛。
2. 若託收指示不完備,又有問題發生,進口地之代收銀行與出口商
之間是否有良好的溝通管道。
三、近年來,許多國外出口商未經由其往來銀行之傳遞,而直接將託收
單據逕寄代收銀行的情形甚為盛行。
為此,國際商會在 URC522 之修訂作業中,將此類直接託收 (Direct
Collection) 列入修訂項目,結果國際商會工作小組成員全體一致認為無
須另訂特別規則,由 ICC 將 Direct Collection 區分為兩種型態並加以註
記。
其一,如果賣方 (出口商) 以其往來銀行之託收表格繕打託收指示
後,將該託收指示附隨單據逕寄買方銀行,同時亦將託收表格等副本寄
往其往來銀行者,本規則亦得涵蓋之。
其二,如果賣方 (出口商) 以自己的表格繕打託收指示,又未經由往
來銀行將單據逕寄買方銀行之託收方式,則不適用本規則。再者,未經
由銀行傳遞之「直接託收」,ICC 認為無公認之規則可資遵循,悉由代收
銀行依內規處理之。
四、建議本案處理方式
(一) 基本上,進口託收 (Bill for Collection) 係銀行間之委任關係,代收銀
行依國外託收銀行之指示處理之。亦即,貴行應將該項託收單據退
還,並要求出口商委由出口地之委託銀行,並指名貴行為代收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