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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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07
6. 借戶 (出口商) 與進口商之間,具有總分支機構或為母子公司或其
任何一方 (包括出資人、股東及其負責人) 之投資比率合計達 50%
以上或其有控制權者不受理。
7. 出口商在辦理託收時,海運提單之受貨人 (CONSIGNEE) 必須以
國內託收銀行為抬頭人,國內託收銀行背書後,在轉讓進口國之
代收銀行,不得以國外代收銀行或國外進口商為受貨人。
國外出口商 (A 公司) 未透過出口地之銀行,直接將進口託收單據寄
達本行,委託本行以 D/P 方式將單據交給本行客戶 (甲公司) 收款,因未
依託收規則辦理,本行擬於退件,但進口商 (甲公司) 急於提貨要求本行
依一般託收手續辦理贖單手續?本行該如何處理?
一、國際貿易付款方式,所謂之「託收」(COLLECTION):賣方於貨物
輸出後,備妥運送單據,簽發以買方為付款人之匯票,一併交給出
口地之委託銀行交進口地之代收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貨款,依貨
運單據交付方式不同分:
a. 付款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簡稱 D/P):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