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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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07






                                  6.  借戶 (出口商)  與進口商之間,具有總分支機構或為母子公司或其
                                    任何一方 (包括出資人、股東及其負責人)  之投資比率合計達 50%

                                    以上或其有控制權者不受理。
                                  7.  出口商在辦理託收時,海運提單之受貨人 (CONSIGNEE)  必須以

                                    國內託收銀行為抬頭人,國內託收銀行背書後,在轉讓進口國之
                                    代收銀行,不得以國外代收銀行或國外進口商為受貨人。
















                                  國外出口商 (A 公司)  未透過出口地之銀行,直接將進口託收單據寄
                             達本行,委託本行以 D/P 方式將單據交給本行客戶 (甲公司)  收款,因未

                             依託收規則辦理,本行擬於退件,但進口商 (甲公司)  急於提貨要求本行

                             依一般託收手續辦理贖單手續?本行該如何處理?




                             一、國際貿易付款方式,所謂之「託收」(COLLECTION):賣方於貨物

                                  輸出後,備妥運送單據,簽發以買方為付款人之匯票,一併交給出
                                  口地之委託銀行交進口地之代收銀行,代向進口商收取貨款,依貨

                                  運單據交付方式不同分:

                                  a.  付款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簡稱 D/P):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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