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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地之代收銀行將出口地委託銀行之單據交給進口廠商時,一方面
收款,一方面把提單交給進口廠商提貨,代收銀行將貨款匯還出
口地之委託銀行,再將款項交給出口廠商。
b. 承兌交單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簡稱 D/A):
進口地之代收銀行將出口地委託銀行之單據交給進口廠商時,買
方先將出口廠商所出具之匯票承兌後取得單據領貨,到了匯票所
約定之付款日,進口廠商將票款交給進口地之代收銀行,代收銀
行再將票款匯回出口地之委託銀行,轉交給出口廠商。基本上,
「託收」係銀行間「委任」關係,進口地之代收銀行,依出口地
託收銀行之指示,並依據託收統一規則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簡稱 URC) 現為 URC522 辦理。
依據 URC522 第二條規定,明白表示託收係經由銀行處理單據之謂
也,若由出口商逕寄單據給進口地之銀行。
未經出口地之往來銀行傳遞者,稱之「直接託收」其流程如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