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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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13






                                    其代理行,換回先前簽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開狀銀行之保證
                                    責任。


                             三、本案之研討


                             (一)從授信觀點銀行所簽具之擔保提貨書有下列意義


                                  因未繳還提單前持 L/G (擔保提貨書)  提領貨物導致船公司因而蒙受
                             損害時,由進口商與 L/G 簽發銀行共同負起賠償責任之相等效果,如此
                             一來,銀行在進口託收之授信上需作下列的考量:

                                  1.  憑本行開發之信用狀 (L/C)  項下之進口單據,必然以本行為代收

                                    行,其金額亦可確定,然而進口託收 (BILL OF COLLECTION 簡
                                    稱 B/C) 項下之單據如何?

                                  2.  進口託收 (B/C)  之進口單據經指定本行為代收銀行之情況時,因
                                    而簽發之 L/G,是否會產生何種問題?


                             (二)託收單據是否寄到本行?託收金額是否確定?


                                  L/G 之簽發,基於進口單據未寄達階段,由進口商與 L/G 簽發銀行
                             連帶保證下,憑 L/G 向船公司提領貨物,通常在 L/G 上,並未記載金額

                             與期限,是以,L/G 所承受的損失賠償與實際上船公司所蒙受之損害金額
                             可能有出入。然而本行開發之信用狀項下之 L/G,可循信用狀金額推定其

                             賠償額。
                                  還有, 進 口託收 因 託收銀 行 未寄達 託 收指示 書  (Collection

                             Instruction),其代收條件皆處於不確定狀態,儘管進口商前來申請 L/G

                             之簽發,所提出之 B/L 或商業發票,也會有出自於偽造之情事,其中最
                             頭痛的是「金額」一項,若依據進口商申請之金額而簽發 L/G 後,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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