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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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17






                             式甚類似付款交單 (D/P) 交易。當然出口商要承擔貨物先出口而收不到貨
                             款之風險。

                                  本來光票一般均係由買方於賣方未發貨前,而預先支付給賣方之全
                             部或部份貨款,俾作為賣方資金週轉或表示買方有誠意購買該批貨物之

                             訂金之用。當賣方於收到光票時,可經由往來銀行寄往付款銀行請求付
                             款,不論其是以買入光票或託收方式,均無須隨附貨運單據 (Attached

                             Shipping Document),因為所謂光票的定義即是不須隨附貨運單據的票據
                             (包括支票、匯票等),如本題之情況在國際貿易上可能比較少見,而且買

                             方所在地又是在外匯極為短缺、政情不穩定、債信不佳的奈及利亞,賣
                             方當然必須相當的謹慎,才可避免承擔太大的交易風險,而遭受意外的

                             損失。
                                  賣方 (出口商) 為降低或減輕承擔該風險可採取以下之避險措施:

                                  1.  可洽請買方,將該筆貨款以電匯 (T/T)  方式,先行匯給賣方,待
                                    賣方收到該筆匯款後才發貨,如此賣方將該筆交易之風險降低至

                                    最小甚至於不需承擔風險,此為最佳之避險措施。

                                  2.  將該張私人支票退交買方,同時洽請買方開出以銀行為付款人之
                                    銀行匯票 (Bank’s Draft),同時取消該段附加條款,如此將以銀行

                                    信用替代個人信用,不怕因個人之信用問題而擔心將來支票提示
                                    時不獲兌現付款之風險。

                                  3.  洽請買方從奈及利亞以外之第三國如英國、瑞士、美國等地區開
                                    出信用狀,或由其開出經上述第三國銀行保兌之信用狀,以代替

                                    該私人支票,則賣方於貨物出口後,可憑信用狀向國內其往來銀
                                    行辦理押匯。如此以信用狀作為付款工具,以替代私人支票之方

                                    式,係為目前一般國際貿易所接受的付款條件之一。
                                  4.  至若上述三種方式,賣方於洽商買方時,因買方本身之困難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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