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肆篇
P. 323

第五章  出進口託收與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11






                             何處理?




                             一、前言


                                  信用狀方式進口之貨品,進口商欲提貨時,在正常情形下,應到開

                             狀銀行領取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始能辦理提貨手續;
                             惟今國際海空航運發達,在距離較近之進口地區如香港、新加坡及日本

                             等地,有時進口貨品先到埠,而其進口商之正本貨運單據尚未寄達開狀
                             銀行之情形發生。此時,若進口商欲節省海關倉儲費用,或急需提取貨

                             品時,可要求開狀銀行先發擔保提貨書  (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Y WITHOUT BILL OF LADING) 或以進口商由

                             賣方直接收到之「副提單」(DUPLICATE B/L)  給予背書,憑以持往船運
                             公司或其代理行辦理提貨。


                             二、

                                  以付款交單 (D/P) 或以承兌交單 (D/A) 等託收方式進口物品,在正常
                             情形下,係國外寄單銀行 (或稱託收銀行) 將貨運單據送達代收銀行 (進口

                             地之銀行)  後,依其委託書上所訂之事項辦理;惟因託收方式之進口物
                             品,在代收銀行尚未接到國外寄單銀行之單據,而進口商持有貨運單據

                             之副本,而急欲提貨,向代收銀行申請簽發擔保提貨書時,由於代收銀
                             行事先對該等託收案之指示條件無法查知,金額未能確定,對代收銀行

                             責任言,係銀行對船運公司之擔保責任,等於是一種無確定範圍之要
                             求,代收銀行即應自行承擔其風險,故本質上係屬授信行為;因之對辦

                             理進口託收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之客戶,託收銀行通常要求財務狀
                             況良好,信用卓著,過去無不良紀錄者始予承作。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