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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肆篇)
然而,在美國、英國、德國以及法國等國家,否定記名式提單具備
繳還證券之法律性質,船公司未收回提單,而將貨物交付記名之受貨人
是可以免責的。
職是之故,在我國持有進口商為受貨人之記名式提單前來辦理出口
託收 (D/P) 之出口融資,是融資銀行在進口商付款後交給提單之前提下才
受理的。但在美國等國家,進口商支付貨款後無論提單在手與否,皆可
向船公司提領貨物,此點,出口商及融資銀行應充分認識。
三、融資銀行承作出口託收融資時之考量
國際貿易之進行,往往在兩國彼此間,因法令、交易習慣等不同而
發生齟齬情事。
就本案例而言,由於本國與外國之間因記名式提單之法律性質有所
不同之主張而視海運提單係繳還證券與否,此點在融資銀行敘做出口託
收方式之融資判斷上甚為重要。
如上所述,若卸貨港之當地國,因法令對於記名式提單否定其具有
「繳還證券」之法律性質時,銀行辦理該等出口託收 (D/P) 之融資,會面
臨進口商不支付貨款、擔保物無法運回或轉售他人之風險。因此,敘做
D/P 託收融資之銀行為考量收款順利及債權安全會考量下列幾點:
1. 出口商之債還能力是否充分 (姑且不考慮出口貨物之擔保情形)?
2. 若出口商之債還能力不足時,應考慮有無其他擔保物如:不動
產、有價證券、銀行存款等供為擔保。
3. 進出口商雙方往來情形以及進口商之信用狀況及其過去履約紀錄。
4. 陳舊之出口單據,原則上不受理融資。
5. 除確認不影響債權外,對外匯短缺國家之出口應留意買方是否取
得輸入許可證或外匯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