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家雜誌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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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要興辦 200,000 戶社會住宅,為此量 條之 2 明定住宅公用合作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身制定通過《制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 在中央有內政部營建署、衛福部,呼籲盡快聯結
條例》,現在以營建署支援籌備處進行,1、2 年 行政主管機關的合作與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建立輔
後則成立「全國住宅與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 導、陪伴新興的、社福的、租賃型合作社機制。
都中心」)來負責管理,所管轄管的規模小於巴 建議三:從稅制上檢討合作社存在「三重課
黎一個社會經濟組織的 250,000 戶,接近英國住 稅」的問題,以及《營業稅法》和《營利事業所得
宅合作社聯合會的 196,000 戶。這項興辦工程, 稅法》的不一致問題,解決社員出資互助行為和
以當前內政部的行政系統要建構一個「只租而不 組織遭受「懲罰性」課稅的不合理,回歸憲法扶
售」、融合社區、社群關係的社會住宅管理,的 助精神,落實公約法保障的結社經濟效益。
確要有別於昔日的國民住宅出售管理或一般建 首先,各類合作社至少一端是社員,因互
築、保全、物業管理需求的必要性,無可厚非! 助行為而結社,增加個別生產、或工作、獲取得
再從傳統的物業管理來看,反映著擔心處理住民 居住的機會;社的收入扣除全年管銷成本,至年
的共同需求(稱為私領域),而主管機關在規劃 終,若有剩餘,依法提撥公積金、公益金之後,
社會住宅管理時,也容易侷限在這項傳統想法。 才按社員貢獻的交貨量、或利用額、勞動量而攤
但是市民會關切的是,在過去台灣的教育累積, 提,是一種年初暫存在社內,勞動所得少取的部
高度傾向資本主義營利的物業管理習慣,如此急 分,這一部分是「儲蓄」取回的觀念,有別於公
就章之下,若只為選舉而追求數字,能否真正融 司「金合」利潤的觀點,是合作社公平、正義分
合社會住宅所重視的「人和社群關係」,社會凝 配原則。
聚力,實現「幸福共好」? 再者,合作社運用有限的社員資本,創造
工作和收入機會,若有剩餘,才支付社員資本
ݖணᑌഐ̨̻ Ꮸীɧࠠሙਪᕚ 的「成本」,在台灣稱為「股息」,這完全不是公
司股東股利的觀念,並依合作社法有出資上限規
建議一:《住都條例》第 6 條、第 3 條,在 定,維繫互助、平等原則。
設置「住都中心」的同時,應具有內部化社會經 但是課徵機關卻將「儲蓄」和「股息」,以
濟知識的人力編制,作為社區、社群聯結的平 「股利所得」併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形
台(不是只有開會),更為長期、跨代的社會住 成對社員的合作社進行「三重課稅」的不合理
宅發展人本與空間、硬體與軟體的新城鎮需求; 性,這對非營利性質的「住宅公用合作社」要解
「住都中心」有必要持續的學習國際社會經濟與 決中低收入群、身心障礙者家庭的居住,以及延
動態的社會住宅、住宅合作社管理,是以「董事 伸的社區型合作社、中高齡婦女和青年勞動、生
會」結構中,中央主管機關所邀聘人士應納非營 產合作社的發展,絕對是障礙重重。
利組織、社福團體、居民互助自治團體、合作社
等,統稱「民間團體」的社會、社群經濟專家, Б݁ዚᗫᏐͭج˹ʚྼყᚥ
實有其必要性。
建議二:《合作社法》第 54 條之 1、第 54 值此之際,開創未來,根植底層經濟事
台灣銀行家2018.4月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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