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家雜誌第10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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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要興辦 200,000 戶社會住宅,為此量                      條之 2 明定住宅公用合作社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身制定通過《制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                            在中央有內政部營建署、衛福部,呼籲盡快聯結
              條例》,現在以營建署支援籌備處進行,1、2 年                          行政主管機關的合作與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建立輔
              後則成立「全國住宅與都市更新中心」(簡稱「住                           導、陪伴新興的、社福的、租賃型合作社機制。
              都中心」)來負責管理,所管轄管的規模小於巴                                 建議三:從稅制上檢討合作社存在「三重課

              黎一個社會經濟組織的 250,000 戶,接近英國住                       稅」的問題,以及《營業稅法》和《營利事業所得
              宅合作社聯合會的 196,000 戶。這項興辦工程,                       稅法》的不一致問題,解決社員出資互助行為和
              以當前內政部的行政系統要建構一個「只租而不                            組織遭受「懲罰性」課稅的不合理,回歸憲法扶
              售」、融合社區、社群關係的社會住宅管理,的                            助精神,落實公約法保障的結社經濟效益。
              確要有別於昔日的國民住宅出售管理或一般建                                  首先,各類合作社至少一端是社員,因互
              築、保全、物業管理需求的必要性,無可厚非!                            助行為而結社,增加個別生產、或工作、獲取得
              再從傳統的物業管理來看,反映著擔心處理住民                            居住的機會;社的收入扣除全年管銷成本,至年
              的共同需求(稱為私領域),而主管機關在規劃                            終,若有剩餘,依法提撥公積金、公益金之後,
              社會住宅管理時,也容易侷限在這項傳統想法。                            才按社員貢獻的交貨量、或利用額、勞動量而攤

              但是市民會關切的是,在過去台灣的教育累積,                            提,是一種年初暫存在社內,勞動所得少取的部
              高度傾向資本主義營利的物業管理習慣,如此急                            分,這一部分是「儲蓄」取回的觀念,有別於公
              就章之下,若只為選舉而追求數字,能否真正融                            司「金合」利潤的觀點,是合作社公平、正義分
              合社會住宅所重視的「人和社群關係」,社會凝                            配原則。
              聚力,實現「幸福共好」?                                          再者,合作社運用有限的社員資本,創造
                                                               工作和收入機會,若有剩餘,才支付社員資本
              ݖணᑌഐ̨̻  Ꮸীɧࠠሙ೼ਪᕚ                                 的「成本」,在台灣稱為「股息」,這完全不是公

                                                               司股東股利的觀念,並依合作社法有出資上限規
                  建議一:《住都條例》第 6 條、第 3 條,在                      定,維繫互助、平等原則。
              設置「住都中心」的同時,應具有內部化社會經                                 但是課徵機關卻將「儲蓄」和「股息」,以
              濟知識的人力編制,作為社區、社群聯結的平                            「股利所得」併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形
              台(不是只有開會),更為長期、跨代的社會住                            成對社員的合作社進行「三重課稅」的不合理
              宅發展人本與空間、硬體與軟體的新城鎮需求;                            性,這對非營利性質的「住宅公用合作社」要解
             「住都中心」有必要持續的學習國際社會經濟與                             決中低收入群、身心障礙者家庭的居住,以及延
              動態的社會住宅、住宅合作社管理,是以「董事                            伸的社區型合作社、中高齡婦女和青年勞動、生
              會」結構中,中央主管機關所邀聘人士應納非營                            產合作社的發展,絕對是障礙重重。

              利組織、社福團體、居民互助自治團體、合作社
              等,統稱「民間團體」的社會、社群經濟專家,                            Б݁ዚᗫᏐͭج˹ʚྼყ๫ᚥ
              實有其必要性。
                  建議二:《合作社法》第 54 條之 1、第 54                          值此之際,開創未來,根植底層經濟事





                                                                                          台灣銀行家2018.4月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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