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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挺都更





                翻轉為「主導」都更,甚至擔任實施者的角色。可否分享

                您對此的看法?

            凌忠嫄答(以下簡稱答):

                 針對銀行機構擔任實施者,由於都市更新實施者應負責之事
                 務甚廣、法規上對於銀行業務範圍的限制,及實施者條件等

                 限制,目前可能得等這些現狀突破,才有進展。
                 事實上,包含更新前地主更新意願的調查、所有權人的整

                 合、產品規劃定位、事業計畫報核後相關審議及計畫內容修

                 改,乃至權利變換發布實施後產權移轉、權利配回等事項,
                 不僅涉及各專業領域間(都市計畫、建築設計、景觀設計、

                 不動產市場分析、不動產估價、財務分析、營建工程、土地

                 登記及權利變換等)協調整合,甚至在更新範圍內所有權人
                 (參與者及不參與者)、政府機關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間,

                 亦須肩負起溝通協調的功能。

                 這些,雖然可以委任相關團隊如都市更新計畫顧問、建築設
                 計規劃團隊、專案營建管理團隊、營造團隊進行規劃與執

                 行,但最終仍須負審核與監督之責,均需要各領域專業人才
                 及足夠經驗方能克其功,目前這些人才,銀行相當缺乏。

                 此外,金管會2004年12月15日的函令解釋,已載明實施者所

                 應辦理事項經核,已超過《信託業法》及《銀行法》業務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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