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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挺都更









                                    香港設立專責重建機構



                                    市區更新兼顧新舊融合




                                       撰文: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以復甦都市機能,改

            善居住環境,並增進公共利益,我國政府於1988年11月公布《都

            市更新條例》;惟因民意整合及用地取得耗時,致都市更新進展緩
            慢。為期充分考量都市發展之永續性、未來性與整體性,行政院

            遂於2015年核定「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4 ~ 107年)」,並於該計

            畫中將「政府主導都市更新,帶動區域再發展」擬定為總體目標

            之一,冀以透過大面積、低度利用,且未符都市應有機能之國公
            有土地的再開發利用,帶動整個地區、都市的再發展,並結合民

            間力量,引進都市更新相關產業挹注其資金及專業,共同推動都

            市再發展與再生願景。本文透過鄰近城市――香港都市再生策略

            之介紹,以為我國推動都市再生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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