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P. 28

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為規避土地增值稅,
               先移轉極小持分土地,以創造土地所有權人共有土地的關係,再利用
               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與應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藉此墊
               高應稅土地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此方式規避稅負,將全面清查該類案件,
               清查後發現如有利用共有物分割墊高原地價情形者,將依實質課稅原
               則,於再移轉時以分割前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遏止逃漏稅捐並維護租公平。




                                  假藉土地移轉應稅土地逃漏贈與稅,
                                           除補稅外處高額罰鍰


                                                          2014 年 3 月中區國稅局發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
               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
               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
               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

               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
               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
               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
               在 92 年 7 月 2 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

               44 條處罰。
                   該局近期查獲假藉土地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之案例。甲君、乙君
               夫妻因年事已高,欲將名下應稅土地贈與兒子丙君。遂聽從他人之建
               議,先由甲君、乙君贈與應稅土地極小持分給丙君,再由甲君、乙君、

               丙君 3 人假藉買賣名義 ( 實質上未付款 ) 共同購入免稅公設地 ( 甲君、
               乙君取得極小土地持分,其餘土地持分由丙君取得 ),達到 3 人共有上
               述免稅土地與應稅土地;其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君、
               乙君取得免稅土地,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甲君、乙君藉此達到實質



      20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