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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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所謂過失依刑法第 14 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第 1 項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
生者,以過失論。( 第 2 項 )」故意的逃漏稅行為並不一定會
構成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的刑事責任,必須達到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的程度,才構成該條的刑事責任。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
第
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一
亦得裁處之。( 第 1 項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 章
租稅規劃的基本概念
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
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之。( 第 2 項 )」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處罰,
一般而言,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
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
實無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
依刑事訴訟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
故在行政罰法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審理案件時,若發現行
為人涉及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至第 43 條的刑事責任,應先依
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之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若經判決確定
有罪,即無須再處行政罰,若經不起訴或判決確定無罪,則
行政機關可另行對行為人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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