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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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所謂過失依刑法第 14 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第 1 項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

               生者,以過失論。( 第 2 項 )」故意的逃漏稅行為並不一定會

               構成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的刑事責任,必須達到詐術或其他不

               正當方法的程度,才構成該條的刑事責任。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

                                                                                           第
               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一
               亦得裁處之。( 第 1 項 )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                                            章

                                                                                           租稅規劃的基本概念
               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

               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之。( 第 2 項 )」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處罰,

               一般而言,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

               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

               實無對同一行為重複處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

               依刑事訴訟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


               故在行政罰法施行後,稅捐稽徵機關審理案件時,若發現行

               為人涉及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至第 43 條的刑事責任,應先依

               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之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若經判決確定

               有罪,即無須再處行政罰,若經不起訴或判決確定無罪,則

               行政機關可另行對行為人處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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