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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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迂迴規避法律規定的行為
迂廻規避法律的行為又稱為脫法的行為,以脫法的方式
減少納稅義務,一稱稱為「避稅」。脫法行為就是鑽稅法的
漏洞,因為立法者係按一定的政策目的制定法律,有許多的
經濟活動,是立法者無法預料到,且經濟活動極為複雜及多
樣化,立法者難以用法律條文鉅細糜遺的規範所有經濟活動,
故法律的漏洞乃無可避免的情形。避稅行為,在法律形式上
可能並不違法,但是卻違反立法的目的,且因違反課稅公平
的原則,不為社會道德規範所容許。因稅捐的課徵多以人民
的私法行為為依據,例如,贈與稅係針對贈與行為課稅、土
地增值稅係對人民移轉財產的行為課稅,而在「私法自治」
的原則下 [7] ,納稅人可以透過精密的規劃,創造在私法上並不
符合課稅的要件,但經濟實質上,與應該課稅的行為完全相
同的經濟效果,例如某甲有 A、B 兩筆土地,該兩筆土地的
公告現值完全相同,均為 1,000 萬元,但 A 地為公共設施保
留地,B 地則為一般的建地,甲 ( 父 ) 先將 A 地贈與給乙 ( 子 ),
因 A 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 [8]
免課贈與稅,乙取得 A 地後,再以 A 地與甲交換 B 地,因 A
[7] 在私法自治或契約自由原則所支配的私法領域下,當事人達成某一經濟目的,或實
現某一定經濟效果時,對該使用何種法律形式,常有自由選擇的空間,如當事人選
擇通常未被利用的法律形式,以達成及實現其所意圖之經濟目的或經濟成果,同時,
並避免滿足通常所使用法律形式之課稅要件,而減少或免除租稅負擔,稱之為租稅
規避。
[8] 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 49 條第 1 項徵收取得之
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
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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