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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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與 B 地的公告現值相同,無須課徵贈與稅,此項行為在形
式上,似找不到應該課贈與稅的法律規定,但在經濟實質上,
實與甲直接將 B 地直接贈與給乙完全相同。而甲直接將 B 地
贈與給乙,則應課徵贈與稅,若透過先贈與 A 地,再以交換
的方式,將 B 地贈與給乙,卻不用課贈與稅,顯然有違租稅
的公平,故在實務上,係以實質課稅原則 [9] ,對該項行為課徵
贈與稅 [10] 。
8 月清查 假借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增稅案件 第
一
章
MyGoNews 方暮晨 / 綜合報導
租稅規劃的基本概念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防杜假借共有物分割藉規避土地增值稅,
自 2018 年 8 月至 9 月止將全面清查利用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案
件,納稅義務人如取巧安排形成土地共有關係,並藉辦理共有物分割,
墊高應稅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將依實質課稅原則,於再移轉時核課
[9] 依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
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 第 1 項 )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
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第 2 項 ) 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
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第 3 項 )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
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第 4 項 )」
[10] 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
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
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
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
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
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 92 年 7 月 1 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
分割等行為,係在 92 年 7 月 2 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 44
條處罰。各稽徵機關並應加強宣導,請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對上開基準日後之
行為,並應籲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補報。( 財政部 92 年 4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6306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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