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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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過失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當納稅義務人不瞭解法律的規定,以致造成減少納稅義
務的結果,此種情形一般稱為「漏稅」,例如,父母為子女
清償房屋貸款 [6] 後,不知道應該要申報贈與稅,而依未依法申
報繳納贈與稅,此類型屬於納稅人之過失行為所造成。
為提高納稅人的注意義務,各項稅法對該類的行為訂有
處以行政罰鍰的規定,例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 23 條或第 24 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
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及同法第 4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
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
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或土地稅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
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依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
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逃漏稅行為必須納稅人
有故意或過失,始應加以處罰,若納稅人無過失,則不應加
以處罰,所謂『故意』行政罰法並未下定義,參考依刑法第
13 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者,為故意。( 第 1 項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2
[6]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
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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