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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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課田賦之都市土地因不可歸責原因而不作農業使用應改課
[9]
地價稅 。農業區土地被濫倒廢棄物未作農業使用者應改課地
價稅 [10] 。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使用情形決定應否
課徵地價稅 [11] 。
農地作庭園景觀 要課地價稅
2016-03-21 15:37:08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財政部表示,將農業用地作為庭園景觀造景,因為不符農業使用
目的,要課徵地價稅。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所謂農業使用是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
[9] 檢送本 (85) 年 10 月 22 日研商「原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課徵田賦之
都市土地,因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而不作農業使用,可否繼續課徵田賦」
事宜之會議紀錄 1 份。( 財政部 85 年 11 月 28 日台財稅第 851925899 號函 )
附件:研商「原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課徵田賦之都市土地,因不可
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而不作農業使用,可否繼續課徵田賦」事宜會議紀錄。
會商結論:一、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至第 4 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
地,應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始有其適用。二、前項原符合課徵田賦之都市土地,
其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而閒置不作農業使用時,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10] 黃君所有農業區土地,原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徵收田賦,嗣遭人濫
倒廢棄物致未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 89 年 11
月 28 日台 (89) 內地字第 8970868 號函,略以,「…平均地權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但
書第 1 款規定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
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是以倘經實地查明該等土地已違法改作農業用地
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如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恐有違立法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
原則,故宜改課地價稅。」本部同意該部意見。本案黃君所有農業區土地,原依上
開規定徵收田賦,既經縣政府通報,該土地非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已屬違法改
作其他用途,應予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 90 年 1 月 12 日台財稅第 0890458 822 號函 )
[11]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休閒農場應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營業登記及納稅。」基此,有關該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休閒農場得設置休閒農業
設施,除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 ( 釀造 ) 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
( 售 ) 及教育解說中心,因得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變更非農業用地,應改課地價稅外,
其餘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 ( 棚 ) 設施、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
施、生態體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
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農路等項設施,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仍
應視其實際使用情形,由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本諸職權依上述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財政部 96 年 8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41110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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