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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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不動產的稅捐,係指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在持有不
動產的期間,每年必須繳納的稅捐,可以說是持有不動產的
固定成本。
第一節 地價稅的規劃
第
四
壹、應課地價稅的土地 章
持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同法第 22 條
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
徵收田賦。」目前台灣絕大多數的土地都已規定地價,故除
了農地免課地價稅以外,其餘的土地都應課地價稅。而田賦
自民國 76 年起停徵 [1] 。
農地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應自核准變更日之次年期起
改課地價稅 [2] 。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
[1] 所建議取消田賦,並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一案,請照院會決議辦理。說明:一、
本案經提出七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本院第二○四四次會議決議: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
田賦停徵一節,准予照辦。( 行政院 76 年 8 月 20 日台 76 財字第 19365 號函 )
[2] 原課徵田賦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於辦理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
後,應自核准變更編定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 14 條
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
稅。」有關非都市土地課徵田賦之範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已有明訂,
故原課徵田賦之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既變更用地編定為非農業用地,
自應改課地價稅。 三、本部 79 年 6 月 18 日台財稅第 790135202 號函釋規定,係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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