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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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


             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

             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

             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

             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

             應查明實際動工年期,依規定課徵地價稅                              [3] 。





                            擅自於農地興建建物,雖作農用仍須繳納地價稅



                   經常有民眾不解,其供種植作物或擺放農機具倉庫的「農地」為

               何還需繳納地價稅?針對這點,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農
               業用地,需符合土地稅法第 10 條「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
               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

               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
               相關規定,才有課徵田賦 ( 目前停徵中)不課徵地價稅的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民眾常會誤以為只要作農業使用的土地就
               是「農地」,不必課地價稅。但依現行法令規定,農業用地係指非都
               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特定使用之土

               地,所以「農地」有其特別定義。其次,農地之「使用」也需符合法
               令規定。常見民眾申請在其農地上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在取得使用
               執照後,又因原核准興建面積不敷所需或其他因素,而自行增、改建,

               縱其使用仍與農業相關,但因其增、改建未經農業管理機關核准,亦
               即其使用未符原「依法核准」之農業使用,一經查獲亦無課徵田賦之
                 對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擅自變更為非
                 農業使用案件所為之釋示。本案若實際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
                 編定或使用分區之後,則與上開函釋之案情有別,尚不宜援引該函規定,自實際變
                 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而應依主旨所示辦理。( 財政部 94/11/28 台財稅字第
                 09404785690 號函 )
             [3]  財政部 79 年 6 月 18 日台財稅第 79013520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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