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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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故民眾需注意,在農地上興建任何建物前,最好事先詢問公所農
                業課或建管單位,是否須申請容許使用或建造執照,以免事後被課徵
                地價稅。



                    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與營利事業時如未申請應自次年期

                             [4]
               改課地價稅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如未
                                                         [5]
               申請自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改課田賦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仍應重行申請                                      [6] 。
                                                                                           第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既                                            四

               供埋葬之墳場使用,事實上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自應依同                                                  章

               法第 14 條規定改課地價稅                [7]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                         持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

               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8] 。

               [4]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5 款規定,第 22 條第 2 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
                   養殖、畜牧之使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準此,
                   合於課徵田賦規定之非都市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與營利事業時,程序上仍須由
                   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如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查明不符合課徵田賦
                   規定者,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 87 年 1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71925313 號函 )
               [5]  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時,准予自辦竣移
                   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始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查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
                   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
                   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
                   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不宜由主管
                   稽徵機關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上揭規定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惟因
                   農業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
                   是類土地移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 87 年 4 月 14 日
                   台財稅第 871938989 號函 )
               [6]  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改課田賦土地,於原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
                   重新提出申請,始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財政部 92/03/05 台財稅字第 0920451978 號
                   函 )
               [7]  財政部 73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第 62470 號函。
               [8]  財政部 80 年 11 月 28 日台財稅第 80042142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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