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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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
故民眾需注意,在農地上興建任何建物前,最好事先詢問公所農
業課或建管單位,是否須申請容許使用或建造執照,以免事後被課徵
地價稅。
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與營利事業時如未申請應自次年期
[4]
改課地價稅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如未
[5]
申請自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改課田賦土地之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仍應重行申請 [6] 。
第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既 四
供埋葬之墳場使用,事實上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自應依同 章
法第 14 條規定改課地價稅 [7]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 持有不動產的租稅規劃
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
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8] 。
[4]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5 款規定,第 22 條第 2 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
養殖、畜牧之使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準此,
合於課徵田賦規定之非都市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與營利事業時,程序上仍須由
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如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查明不符合課徵田賦
規定者,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 87 年 1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71925313 號函 )
[5] 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時,准予自辦竣移
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始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查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
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
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
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不宜由主管
稽徵機關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上揭規定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惟因
農業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
是類土地移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財政部 87 年 4 月 14 日
台財稅第 871938989 號函 )
[6] 原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改課田賦土地,於原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
重新提出申請,始准予繼續課徵田賦。( 財政部 92/03/05 台財稅字第 0920451978 號
函 )
[7] 財政部 73 年 11 月 5 日台財稅第 62470 號函。
[8] 財政部 80 年 11 月 28 日台財稅第 80042142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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