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7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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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章│過渡性融資、夾層融資與結構型融資的應用




                                  租率達 98%,年租金收入合計約美金 4,500 萬元。
                                  借戶 (即兩位借款人)  購入不動產建物之後,將進行整修轉型計

                                  畫。預定擴充商店面積 (即該圖的 Bottom Unit),並將辦公空間
                                  (即圖中的 Top Unit)  轉型為「旅館及高級聚會場所」,預計 2017

                                  年底完成整修。租戶清空後,Top Unit 打算以不低於美金 4 億元
                                  價格,出售予 ABC 及 DEF 公司。所得款項全數依「8:2」比
                                  例,償還「本案」借款與「夾層融資」借款。案下擔保品最終僅

                                  餘商店部分。預估整修轉型後的店面,受到實際空間減少而使鑑
                                  價下降至美金 13 億元,扣除部分還款,「擔保成數」將微幅上升

                                  至 56%。
                                  整體言之,本案在整修轉型期間,缺乏穩定的租金收入,且須

                                  「借款人」再次投入美金 1 億元資金支應整修費用,財務負擔將
                                  明顯提高。惟因本案的「保證人」-張三、李四、王五及錢六家

                                  族,財力及經驗均為一時之選,應可順利執行整修轉型計畫,並
                                  給予「借款人」財務上充分奧援。因此,「大直銀行」樂意擔任
                                  此聯貸案的主辦行之一。

                                2. 不同債權人間 (Intercreditor)  的主要合約

                                  由於「美麗華建物」在購買時,有美金 2.5 億元來自「夾層融

                                  資」的供應,且是透過借款人的權益股票作為擔保,向銀行舉借
                                  而得。因此,第一順位擔保借款的債權銀行 (例如,聯貸銀行之

                                  一的大直銀行)  與夾層融資的債權人 (Lender)。不可諱言,「夾
                                  層融資」的債權人或多或少與聯貸行、保證人和借款人有關,所
                                  以須透過合約做必要的規範 (詳細內容省略):

                                  (1) 展延期限的行使權力
                                  (2) 違約發生時的糾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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